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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有关合同的主体瑕疵的几个问题

  以上说明合同主体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合同成立与否和生效与否上。合同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其成立与否主要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认定,属于事实判断。而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是指合同的履行效力是否发生,属于程序范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不成立,则不能产生合同生效的后果。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⑸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依据法定标准判断的,其本质是国家对于合同关系的干预,属于价值判断。与合同的有效一样,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无效的前提,而合同的无效是合同成立的后果。不能把合同成立与有效划等号,也不能把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划等号。否则对有合同主体的瑕疵的合同处理有影响。
  合同不成立,将在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合同依法成立而没有生效,将产生法律约束力。这里所说的法律约束力是指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⑹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即有可能是民事赔偿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也有可能是违约责任(一方恶意阻止合同生效的,视为合同生效)。也许有人说,如果合同成立可无效,那么其还有法律约束力则是荒唐的。其实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涵义,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或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⑺而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无效,则合同至成立时就无法律约束力。合同有效,自然发生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预期的结果。合同无效,则产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后果。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后果的区别,一般说来,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但合同无效的后果则除此之外,还可能表现为产生行政上的和刑事上的责任。第二,在合同标的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前者构成合同不成立的原因,后者构成解除合同的原因。⑻这些是主体瑕疵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同后果,我们在看在同一种后果的情况下,因主体瑕疵产生的后果与其他原因产生的后果在立法与司法上有什么不同。我们知道合同成立与否的要件很简单,就是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合意,而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就是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或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对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履行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对因主体瑕疵产生的后果与其他原因产生的后果并无不同。然而在无效合同方面就不同了,这种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房地产案件中。由于我国房地产方面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市场价格相差较大,所以鉴定方面所出的价格往往高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价格,可不能让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而受益,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因资质等级而产生无效的合同,往往根据具体的情况,而依据双方约定的价格来处理无效合同的折价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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