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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章程

浅论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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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浅论公司章程
  裴士俊
  (浙江大学 法律系 杭州 310028)
  【内容提要】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三大要件之一,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文件,堪称为“公司宪法”。它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机关精确了解公司情况,监督和制约公司以使其合理运行提供了有效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对公司章程予以足够的重视。本文欲就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及其意义和制定公司章程时的注意问题进行浅薄的探讨。
  【主题词】公司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性质
  公司章程的性质为何?学者间意见纷纭。在英美法系,公司章程往往被视为一种契约。如美国一些判例视附属章程为契约。[1]英国学界则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法定契约(the Statutory Contract);日本通说则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自治法规,有学者干脆把其视为公司法的一种渊源。[2]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设立中公司机关的发起人所制定的一种社团自治规章,既非契约,亦非自治法规。[3]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首先,从公司章程制定的主体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全体股东,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有限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如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就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瑞士等国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至少有两人,之后可以为一人,但从其实践上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也是有限的,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决定了它不可能像股份公司那样接纳成千上万的股东。由此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由全体股东的意合而产生的,并且公司章程制定时全体股东都要在章程上签字。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一般为发起人,因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其不可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由全体股东来制定章程,其他有意投资者只能对发起人制定的章程表示接受或者拒绝,接受者即成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是遵从大股东的意志,但中小股东可以出卖股票以获得意志的自由。从此也可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也是股东意合的结果。股东以上制定章程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为共同行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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