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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口供

认真对待口供


陈兴良


【全文】
  陈兴良:各位同学,晚上好。非常高兴给大家做这个题目的演讲。那么今天晚上的题目是“认真对待口供”。口供呢,可能是诉讼法的问题。在目前诉讼法当中,口供也是一个比较小的问题,也是过去常常被忽略的一个问题。但是我认为,口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正确的对待口供,直接反映了一种刑事诉讼制度的性质。对待口供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刑事法治的水平。
  那么在讲口供之前呢,我们先来对口供做一个概念上的分析。什么是“口供”?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对于证据种类的规定里面有一种叫做“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那么这里的“供述”,我认为呢,指的是有罪供述;“辩解”指的是无罪辩解或者罪轻的辩解。这个“供述”,它只能指的是有罪供述,那么关于无罪方面的,它只能看作是辩解。因此呢,所谓的口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这就是口供。那么在我国刑诉法当中,口供是证据的一种,但是口供这种证据又具有其他证据所不具有的一些特殊的性质。所以司法机关在运用口供来定案的时候,我们认为是值得非常注意的。
  现在我们从三个方面对口供的问题来做一个探讨。
  第一个方面,有罪推定与口供
  我们首先来探讨一下,在古代的刑事司法制度当中,是如何来对待口供的,或者说口供在古代的刑事司法当中都起到了什么作用。古代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以有罪推定作为一个主导思想的。所谓有罪推定,也就是说,不能证明无罪的,就是有罪。那么在这种有罪推定的制度下,口供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在某种意义上说呢,古代的刑事司法制度当中,口供定罪,几乎是刑事诉讼的规律。也就是说,以口供来定罪,即使在已经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口供的证明也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一个犯罪案件,即使有证据已经证明,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也需要口供来证明。因此,口供对定案来说,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整个刑事司法活动,是围绕着如何获取口供来展开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古代刑事司法制度,是实行口供中心主义的原则。也就是说,口供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是采取“口供至上”的原则。犯罪必须要通过口供来证明,这点呢,可以说是中外都相同。在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当中,非常强调口供在定罪当中的决定意义。定罪通常都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只有取得了被告人认罪的供词,这个案件才算圆满的结束了。如果没有取得被告人的供词,这个案件就会被认为办的不好。在西方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中,口供也是定罪的主要依据。当时曾经流传着这么一句名言,叫做“口供乃证据之王”。
  也就是说,口供是被看作是所有的证据当中最具有证明力的这样一种证据,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在当时的情况下,定罪之所以如此地依赖于口供,我们分析起来,认为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当中毫无地位,没有任何诉讼权利,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客体。因此,就可以对刑事被告人逼取口供。在当时情况下,逼取口供,都被认为是正当合法的,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罪从供定,也就是犯罪根据口供来认定,就成为当时节省司法成本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第二个原因,是当时科学技术落后。在今天已经十分普及的痕迹检验、尸体解剖、血液鉴定等获取物证的方法,当时是闻所未闻的。当时科学、医学等等都非常落后,因此不可能通过科学的手段来获取物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口供定罪,也就具有了当时历史背景下的现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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