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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与花•丑学与法学

蜜蜂与花•丑学与法学


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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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蜜蜂与花•丑学与法学
  亚北
  理查德•道金斯在《伊甸园之河》(王直华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97年版)中,描述了一则故事。冯•弗里希意识到蜜蜂看到的是光谱中的紫外光部分,他使用动机隐喻进行推理,问:蜜蜂用紫外光视觉作什么呢?于是他制作了可以透过紫外光但挡住可见光的滤光片,并拍摄了一些花的照片。结果怎么样?——
  “他很高兴地看到了由斑点和条纹组成的图形,这是人眼以前从未见过的。我们看到的白色的花或黄色的花,事实上都点缀着紫外光图形,这种图形常常成为引导蜜蜂找到蜜腺的‘路标’。”(P70)
  这首先让我想到美学。花儿为什么这样美?——这是造物主或神设计的结果。用美学语言说,每一次审美观照都是向神的提升。显然,这种美学观是古典式的,花是其中最基本的隐喻。但艺术之唯美已成昔日,其实,aesthetics(美学)本就包含着“丑”;美学发展到如今已成为“丑学”(陈望衡:《论丑》,载《美学新潮》,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87年版)。瓶中典雅的花不一定比墙角衰枯的草更有审美价值。
  与美学发展到丑学相对应的,是法学从现代法学发展到后现代法学。两者有联系,仅是前者先行了一步。美学到丑学,以愚之陋见,是从“神本主义”向“人本主义”的回归(接受美学也反映了这一点);从现代法学到后现代法学,也有这种趋向。但不同的是,美学是一切学问中最纯粹的学问,与实用彻底无关;法学(包括法律)是一切学问中最不纯粹的学问,直接与实际关联。因此,现代法学的“拟神语境”(呈现在不同的层面上)与美学的“拟神语境”,其作用是不相同的。作为现代法学“拟神语境”的极至,是人工造神,——而我们(比其他人)更能体验到人工造神的最大成就——灾难。
  那么。美学的“拟神语境”的作用是什么呢?让我们回到桑塔耶纳。他在《美感》(缪灵珠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82年版)中说:
  “形而上学关于美的本质的推断之所以有价值,并不是因为这些推断足以说明我们的基本感情,这是它们办不到的,而是因为它们表现了而且事实上构成了我们一些后来的欣赏。例如,说美是神的属性的投影,这就无所解释……然而,蓝天之所以意味深长,是由于某些感情的特质使我们从蓝天联想到一切幸福和纯洁的事物,而且,如果我们在心中把幸福和纯洁的本质体现为神的观念,蓝天也会使我们联想到神灵。”(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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