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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我 国 专 利 法 中 的 职 务 发 明

浅 析 我 国 专 利 法 中 的 职 务 发 明


李红顺


【全文】
  浅 析 我 国 专 利 法 中 的 职 务 发 明
  摘要:本文中作者通过分析新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规定存在的一些弊端,
    再结合国外的立法情况,提出了一  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 雇员发明;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技术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量。现在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是技术的竞争。因此,鼓励技术创新,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部分。作为一国技术创新机制的法律基石,专利法在鼓励发明创造、传播发明创造、应用发明创造,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已经把鼓励技术创新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同时,也加强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保护。但是,从目前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而言,其保护力度还是不够,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其激励作用。特别是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单位,包括企业和其他的一些科研机构,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之中最为核心的技术研发主体。因此,如何促进单位职员的积极性,如何保障单位技术研发的活力,成为至关重要了。
  但是,已经开始实施的新专利法,在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调整方面,并没有做出合理的平衡,存在着一些弊端,这种弊端直接影响着单位及其职员的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我国技术创新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 新、旧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规定的比较
  (一)、1984年的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
  1984年的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有2条,即第6条和第16条
  在第6条中规定了有关职务发明的定义还有其权益的归属问题:“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该企业所有,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所有。”
  在第16条中则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与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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