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占有及《民法通则》对其规定的完善
王栩
【全文】
略论占有及《
民法通则》对其规定的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占有问题的重要性、概念、特征,效力及有关占有问题的争论。
同时,对《
民法通则》中有关占有问题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笔者还提出了占有
是一种事实;占有权在法理上缺乏依据,应不予采纳;权利推定应适用于不动产;善意
占有人基于占有物所获收益不负返还义务;对于盗赃,遗失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等观点.
以期对占有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占有 占有的效力 法律规定的完善
一. 引论
占有问题是民法上的重要问题,占有制度在民法上也占有重要地位。对占有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厘清民法概念,增强对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的理性认识。这就是本文制著的动机。
二.对占有问题的法律认识
(一)占有的社会作用
占有是一种法律现象,现象言者,含义有二,一曰权利;二曰事实。从本质,占有系是一种对物具有事实管领力的事实。然概于基于所有权而为的占有,不妨将其视为权利。故称占有是一种法律现象,而基于此现象而形成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律。如果某现象需上升成为法律制度者,莫不因其重要性。盖占有在经济生活中作用非常,社会意义重大,综而言之,有以下几大作用:【注1】
1.占有体现出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有益于形成社会的和谐正义概念。在物权法的各项制度中,占有制度最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例如对无权占有人的善意占有人的保护和即时取得制度,公平地解决了本权人和善意人的矛盾,发扬了民法作为私法其中包含的公平与诚信观念,维护了社会的和谐正义。
2. 占有制度旨在保护现实的财产关系,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占有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一起,构成了民法上的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占有制度区别与其他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注重对事实的保护,而非对权利的保护。他对物的现实占有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不加过问。首先推定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即使有人对此占有事实提出异议,占有人不承担占有合法的举证责任。这样就十分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