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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设立原因及其主要功能

强制措施的设立原因及其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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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陈光中教授在他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里对强制措施是这样界定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政法大学的郑禄教授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做了如下的界定:“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刑事司法机关,为了履行自己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职责,凭借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力 ,迫使有关诉讼参与人顺从刑事诉讼进程的各种方法。”
  这两个概念尽管有些不同之处,但是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承认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权力,来迫使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参与有关的诉讼进程的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设立强制措施制度
  考察一下强制措施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发现,强制措施存在的历史不仅要比回避,陪审,辩护等诉讼制度还要早,而且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其阶级本质不同,强制措施、制度的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但都毫不例外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加以规定。这表明,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保障手段。刑事诉讼和其他诉讼一样,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统一体,刑事诉讼是由控、辨、审三方主体构成的,主体要件共同存在与矛盾统一体内,矛盾解析的结果是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刑事责任,适用法律,实施刑罚,矫治犯罪。这也就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本应依赖于各个主体的要件的积极主动作用的发挥的,但是,由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关系到各个方面的利害,尤其是辨方主体方面,一旦事实查清,就有可能音承担刑事责任而失去财产,自由,健康乃至生命,这就决定它们对于刑事诉讼必然会采取消极的态度,比如犯罪发生以后,犯罪分子总是企图逃避应得的惩罚,或和以逃跑,隐匿、制造假象、毁灭证据、自杀等消极方式,或者实施杀人、放火等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干扰和破坏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了扫除这些障碍,使刑事诉讼得以正常进行,强制措施就是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可以说,没有强制措施,刑事诉讼程序就难以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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