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隐私权保护,你准备好了吗?——写给网站经营者

  (3)让渡收集用户信息的权利
  用户为获取一定服务输入的信息及浏览网页而被跟踪取得的信息,其所有权究竟属于谁,网站经营者的心目中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为了避免法律的纠缠,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决定把收集用户信息的“权利”让渡给第三方。最近研制的一种软件的功能就是通过在他人网页上张贴广告诱使用户点击,并且用户只要点击过该广告之后,其在网络上的任何行动就会被自动记录下来,并传回广告方。当然,为此该第三方必须向网站支付一定的费用,名义上这叫广告刊登费,而实际上是第三方收集、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而向网站支付的对价罢了。
  然而沾沾自喜的网站经营者们千万别以为你们从此就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经意或不经意之间,你们已经在触及用户最敏感的一种权利——隐私权。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隐私隐瞒权、利用权、维护权和支配权。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关通知的权利、确证信息准确无误的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因此,网站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1)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即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
  (2)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过失或故意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泄漏,使第三方了解到用户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结果必然导致侵犯用户的隐私隐瞒权。
  (3)不合理利用或滥用个人信息。合法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
  (4)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站经营者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隐私维护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站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
  (5)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非法进入其它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单独的隐私权法,但这绝不意味着我国不承认隐私权或不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恰恰相反,宪法中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刑法中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诉讼法中规定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都已在事实上承认了自然人的隐私权。而且在《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中也将侵害隐私权作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加以认定,等于间接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此网站经营者若想在取得和利用网络用户信息时高枕无忧,现行法的规定绝不可忽视。此外若想进一步加大网络的吸引力、增强用户对隐私权保护的信心,网站的经营者们尽量注意以下几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