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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社会控制”

  那么防止这种危险而可怕的权力的滥用,便是这个案件最核心的问题。?白建军教授纯粹的学理疑问是“控制什么”“由谁来控制”“怎样控制”?
  我们的回答是,控制这种权力的操作程序。要求程序必须严格的合法。公安机关在执法时要有正当的合法的程序。如果它抗拒,那么就由当事人通过它的法定监督程序提出“对抗”,或者是负责管理的上级来制裁。这表现为:
  1,行政上的法定救济,目前唯一的行政方法是行政复议;律师的有效辩护,在本案件中可以发现律师的影响与作用微不足道;在实体还无法确定时,律师一般通过明晰司法执法程序上的合法来维护当事人利益。这来源于我国已经确立的《刑事诉讼法》,当实体被“保证”时也要有一定的程序。如果仅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那么实体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就无法顺利实现,当其受到侵害时,也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程序法必须密切配合实体法;但是这种来自法律体系内部的控制,往往是容易被削弱。削弱它的力量来自人情关系,权力的腐败与勾结……
  2,更大的权力制约。孟德斯鸠以一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名言点破了权力制衡的奥秘所在。“或者说,通过压制其他社会控制形式来完成法律
  对社会的权威性控制”。
  但我们要考虑的是,这里的更加大的权力是什么权力,它指的是行政机关的上级对下级的更大权力,还是广泛的“社会权力”(这是笔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一种指代)。其实在很多时候新闻舆论(这里是指国家所掌握的正规媒体,中央与地方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互联网等)的监督反映的就是上级权力的控制与管理。但因为在中国从来就有民心所向(一般被叫做人民的意志)的干扰,从而形成了一种本来是妨碍司法独立的,但事实上有时起到了有效的控制“社会控制”作用的“社会权力”。但是隐患仍然存在,对“社会控制的控制”之把握,将是又一个深刻而艰难的问题。我们如何相信更加庞大的权力是为我们忠实服务的?法律的理想建设,与我们的实际实在有太大的差距。
  需要补充的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探讨的控制“社会控制”,是一种来自外界的控制。社会控制的“自我控制”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在的道德与价值观,也是间接地控制着“社会控制”。这为解决“怎么控制”提供了一个内外同步的课题。
  
  
  [1],《又一起“处女卖淫案”》,蒋韡薇、郑琳 ,《中国青年报》,20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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