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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博弈、规则与信息

以法博弈、规则与信息


亚北


【全文】
  以法博弈、规则与信息
  亚北
  在最现实的层面上,法制是社会中各阶层相互博弈的结果。博弈大抵应具备如下条件:⑴双方利益相反,⑵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同,⑶博弈发生在一定的规则下。
  第一个条件不言而喻。第二个条件有一定的可疑性,需要说明。发生在股票市场的博弈是因为股民掌握的信息不同,预期因而也不同才发生的;如果股民立足于同样的信息对股票的涨落有同样的预期,交易很难发生。田忌赛马赢了,是因为齐王太蠢,将自己的马首先牵了出来,田忌正好可以对症下药;如果齐王拥有博弈的知识,田忌就很难赢。在此,信息和知识是联系在一起的。围棋、象棋比赛中双方的信息似乎相同,但双方的棋艺——知识——不同,要是一方知道自己总能赢对方,对方也承认这一点,博弈很难发生(除非负有教学义务);正因为鹿死谁手是一个未知数,棋艺博弈才饶有兴致。
  第三个条件有一定的歧义,需要澄清。博弈发生在一定的规则下,但新的规则往往也在博弈中产生。如果比赛的规则不妥,双方很可能达成新的规则。达成新的规则事实上也是一种博弈,仍然发生在一定的规则下,如若不然,要么博弈不发生,要么博弈以消灭博弈(消灭对方)为目的,以战争消灭战争的博弈是这样,阶级斗争的博弈也是如此(此类博弈仍可视为发生在“没有规则”之规则下)。
  以此分析以法博弈,有两个层面的含义。⑴在法律规则下的博弈,⑵用立法进行的博弈。第二层含义意味着博弈双方要达成新的规则,但仍然发生在一定的规则下,比如,修改或制定法规应符合法律,修改或制定法律应符合宪法。第一层含义有两种情况,A、对特定事件,适用规则在博弈双方有争议,最后的指向是审判;B、规则下有一定的自由度(裁量权或其他),博弈双方能够讨价还价,最后形成新的更加具体的规则,典型如契约。A、B是相互交织的,对于尚待发生的事件,讨价还价的结果是达成新的更加具体的规则,否则事件不发生;当事件已经发生后,要么是博弈双方讨价还价自愿地达成新的更加具体的处理规则,要么是经司法强制达成。如此,以法博弈的两层含义相互融通:在规则下的博弈是达成新的规则,用立法进行的博弈也是达成新的规则,两者都发生在一定的规则下,仅是新达成的规则层次有别。
  因此,以法博弈的实质是关于规则本身的博弈,这与棋艺之类的博弈不同。为什么不同?这涉及博弈的第二个条件。在棋艺之类的博弈中,规则本身不构成博弈的信息(我知道围棋规则不意味着我会下围棋),在以法博弈中,法是博弈的信息(包括知识及对其他资源的认识)。更深层地看,棋艺之类的博弈的目的在于博弈本身,以法博弈的目的在于消灭博弈。这又涉及博弈的第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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