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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之精神分析及合议庭改革思路选择

  当然,这种固定合议庭、审判长的设立只是相对的,否则院长、庭长亲自担审判长审理案件就不好实施,人民陪审制度、回避制度也难以落实。因此,还必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以及需要吸收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时,可以采取将合议庭成员之一替换,或将三人合议庭扩展为五人合议庭的方式进行。二是审判员需要回避时,可临时吸收其他审判人员加入合议庭;审判长需要回避时,应将案件转交到其他合议庭审理。
  2、改革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变承办人唱“独角戏”,为合议庭共同负责制
  因此,必须变过合议庭运作机制中的承办人办案为合议庭办案,而不是仅仅走过场式地参加一下庭审和评议。
  有的同志可能会有这样的担心:合议庭成员共同办案应如何操作?会不会出现、责任不清、互相扯皮、降低效率的情况?这就提出一个具体运作机制的问题。笔者认为,合议庭在内部运作机制上至少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充分发挥审判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指挥、调度作用,赋予审判长有办案管理权、组织案件审理权、法律签发权和重大事项提请权等权力。二要对合议庭成员进行适当分工。在一些具体工作上做到各负其责,如审判长担负主持庭审、评议、法律文书签发等任务,而审判员则负责庭前准备、证据交换、裁判文书撰写等任务。三要完善合议制度。庭前要合议,一齐熟悉案情,共同制定庭审提纲和要点;庭上要合议,特别是当庭认证工作,主持庭审的审判长要通过传递纸条、交头接耳或微机联网交流等方式,征求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庭后要合议,合议庭成员各负其责地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四要实行合议庭负责制。要建立严格合议庭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使合议庭不仅成为权力主体,而且成为责任主体,真正做到让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实行了所谓“主审法官负责制”、“审判长负责制”,把主审法官或审判长作为权力主体,而把合议庭其他成员变为法官助理,剥夺或变相剥夺其对案件的评议权力,这是极不恰当的。合议制内涵是集体负责制,是发挥集体智慧,按照民主集中制方式审判案件,而不是合议庭中的某个“精英”、“贤人”审判案件。合议庭成员都是平等的,任何成员不能凌驾于合议庭其他成员之上。我们说要发挥审判长的作用,赋予审判长权力,主要是指一些程序性的权力,如确定开庭时间、主持指挥庭审、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签发法律文书等;在评议案件时,必须经过民主讨论,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凌驾于其他成员之上,审判长虽然带“长”,但他不是一级行政长官,“在合议期间他决不能成为合议庭的领导者或主导者”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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