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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之精神分析及合议庭改革思路选择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诉讼法规定,现行合议庭组成方式,是审理案件前临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自己担任审判长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临时组成合议庭、随机指定审判长的做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种合议庭组织形式不利于调动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合议庭的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会削弱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投入感。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前临时凑在一起,结案后即宣告解散,这种工作方式往往使合议庭成员将共同审理案件理解为仅仅是为承办人(或称为主审人)帮忙、作陪衬,导致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蜕变为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合议庭负责制演绎为承办人负责制。其次,由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缺乏稳定性、连续性,也导致对这一审判组织的考核无从着手,违法办案责任难以追究,给审判工作管理带来不便。再次,指定审判长的做法由于没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主观随意性强,导致审判长的形成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谁主审案件谁就是审判长的情况,不利于审判长的精英化,不利于审判长作用的发挥。
  当前,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存在着集体智慧发挥不够、“一人审、二人陪”、“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承办人唱“独角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庭审中陪而不审,庭审活动由承办人一人操办;评议时合而不议,听凭承办人意见;案件质量出了问题事不关己,以为只是承办人的事等。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当前实行的提承办办案制。 “承办人制度使合议庭成员处于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 ③,直接导致其他合议庭的责任心不强。正如一位法院同仁指出的:“现在许多案件的审判,除案件承办人知悉案件外,合议庭其他成员因有其主办的案件,往往只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临时参审,听凭承办人介绍案情,自己不甚了了,使合议庭制流于形式” ④。肖扬院长指出,“要改变合议庭成员不承办案件的状况,承办人的做法是很不科学的,实际上合议庭成员都是承办人”⑤。
  三、合议庭改革思路之选择
  1、改革合议庭组织形式,变临时组成合议庭、指定审判长,为设立固定合议庭、选任审判长
  笔者认为,克服上述弊端的途径就是,设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判长。实际上各地近年来已经自发进行了上述改革,效果是良好的。而最高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的出台又为这样的改革提供了依据。
  设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应切实搞好以下两建设:一是配好审判长。审判长的人选应按照《审判长选任办法》的要求选任产生,努力做到审判长精英化;按照最高法院原副院长王怀安同志的观点,应将副庭长放到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且“审判长的发展方向是靠近副庭长,以后就没有副庭长了,都是审判长” ②。因而审判长一般应来自两个渠道,一是副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一是选任产生审判长。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的,自己担任审判长,但鉴于院长、庭长的职务具有双重性,工作比较繁忙,让其担任相对固定合议庭的审判长是不现实的,因而院长、庭长只有参加具体案件审理时,才当然地担任审判长。二是优化合议庭人员配置。优化人员结构不单是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而应根据现有人员状况,按照年龄、文化水平、工作经验及性别等情况进行通盘考虑,统一搭配,从而实现优势互补。关于固定合议庭的人数,考虑审判力量和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合议庭一般以三人为宜,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五人制、七人制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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