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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之精神分析及合议庭改革思路选择

合议制之精神分析及合议庭改革思路选择


李国栋


【全文】
  合议制之精神分析及
  合议庭改革思路选择
  李国栋
  合议制是我国重要的审判原则和制度,合议庭是我国最重要、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制的执行主体。我们说强化合议庭职能、改革合议庭制度,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实质就是从机制上确保合议制落实,解决合议制落实不力的问题。本文试对合议制的精神内涵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改革合议庭运作机制,谈一些观点和思路。
  一、合议制之精神分析
  要搞好合议庭制度改革,落实合议制,首先要从理论上搞清合议制的精神内涵。笔者认为,所谓合议制,至少应该包涵以下几层含义:
  1、合议制的执行主体是合议庭。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判的制度。落实合议制必须首先组织合议庭,合议庭是合议制实施者,是合议制在审判组织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因而合议庭构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合议制落实质量。也就是说,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人员搭配、形成方式,对合议制落实至关重要。因而,改革合议庭工作制度,必须从改革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入手。
  2、合议制的精神要义是民主集中制。就是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的审理、裁决负责,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防止独断专行、主观片面和徇私舞弊。这就需要改革合议庭内部运作机制,明确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相互关系,确保合议庭全体成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合议制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法院的独立审判最终是通过审判主体来实现,审判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法院的独立就是一句空话。(2)因而改革合议庭制度还必须在确保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功夫,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的关系。
  通过对合议制精神内涵的分析,也可以看出,改革合议庭制度必须抓好三个环节,即改革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完善合议庭内部运作机制,理顺合议庭外部关系。
  二、当前合议庭制度之缺陷
  搞好合议庭制度改革,还必须搞清当前的合议庭运作机制方面,有哪些问题制约着合议制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好合议庭改革的方向和重点。肖扬院长在论述改革和完善合议庭制度时,深刻地指出:“审判组织不够科学,审判操作的程序不够完善,审判监督的体制不够有力—” ①是执行合议庭制度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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