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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的身份与矛盾的义务——保持律师在公司代理中的独立性

  至于外部律师,因保持公司为他们的委托方而获得的重大经济利益同样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因为害怕失去宝贵的客户,他们可能会避免以客观的方式表达他们身为董事的观点。因为与聘请他们的公司管理层有持续不变的关系必定会使律师获得大笔酬金,所以律师可能会坚持一个预先定好的迎合管理层意愿的观点。这种独立性的缺乏削弱了他们作为董事监督管理人员和履行董事义务的能力。尽管从理论上讲,兼任董事的外部律师属于外部人,但是他们实际上成为“披着‘外部人’外衣的内部人”。因此,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讲,兼任董事的律师被认为是不独立的。兼任董事的内、外部律师应被排除在诸如审计、赔偿及提名委员会之类的重要委员会之外;而在重要委员会中任职的董事数量的减少则可能导致董事会在完成它的任务时只注重短期效益。
  对兼任董事的律师的独立性的有害影响同样妨碍他们有效履行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决策职能。董事会负有就公司的重大计划和行动进行决策的义务。例如,在争夺公司控制权期间,如果董事会被要求就是否采纳反收购策略做出决定时,兼任董事的律师可能会受执行总裁和经理人的意愿的影响而反对对公司的收购。这种对兼任董事的律师的独立判断的影响和干扰,削弱了他们做出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合理决策的能力 。
  两种角色的合并给兼任董事的律师造成了内心的矛盾,这对他们在董事会会议上的行为可能会起负面影响。身为董事,律师觉得他应当可以自由反对董事会的在他看来属草率之举的决议。然而,作为公司的律师他可能之后不得不就董事会的决议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所以基于这种顾虑他觉得积极、公开地反对这些决议会很受限制。因此,律师不能像非此种情况那样成为有效的董事。当律师作为董事而做出商业决议并且之后作为律师他又必须认为它是合法的时候, 他面临着相似的矛盾。律师会被迫认为这种商业决策是正确的,虽然从法律上讲它是错误的。如果律师反对董事会的决议并最终失败了,作为公司的律师他仍然必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这些矛盾将律师置于心理上的两难境地,使他不能很好地履行每一种义务。
  (2)对董事会的有害影响
  就外部律师而言,兼任董事可能会对其他董事履行决策职能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董事会可能会“歉疚”于做出决议聘请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即它的律师不在该公司的董事会中担任董事,来为公司的重大交易或者诉讼事务提供服务。董事会的其他同事可能会觉得投票反对保留兼任董事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会很不舒服。即使兼任董事的律师并不参与讨论或者决议的投票,也无法避免这种尴尬。对于在董事会任职的内部律师来讲相似的顾虑可能会更多。如果内部兼任董事的律师表现出很愿意处理公司的某些诉讼事务,那么董事会可能会觉得很难启齿来表示希望由外部律师处理此事,即使董事会相信他们会更适合。甚至其他董事评定律师行为的监督职能也会因律师是他们的同事(董事)而变得更加困难。其他的董事会成员可能并不愿意批评兼任董事的律师,因为他们给予律师以平等的地位,不希望因批评律师的技能而得罪了他。
  在董事会会议上,内、外部律师的双重身份可能会给董事会识别兼任董事的律师的投票是根据法律判断还是商业判断或者二者皆有造成困难。董事会很难判断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兼任董事的律师所陈述的观点是一个其应予以谨慎注意的法律观点,还是仅仅是一个其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的含有商业因素的观点。如果兼任董事的律师投票支持某一行动完全是基于他们的商业判断,其他董事可能会根据他们的投票错误地推断被提议的行动是合法的、不会有诉讼风险。同样,如果兼任董事的律师投票反对某个行动计划,即使还是基于商业考虑,其他的董事可能会错误地以为被提议的行动计划在法律上是不适当的。即使兼任董事的律师试图对他们的投票原因予以澄清,董事会的成员做出适当决定的能力可能仍会因他们无法确定兼任董事的律师的建议的性质而受到妨碍。
  这种角色混淆甚至可能会导致董事会成员在未来的诉讼中辩称他们的决议是依赖于兼任董事的律师的法律建议而做出的,而事实上,兼任董事的律师提供的仅仅是商业建议。兼任董事的律师的董事同事们能否在这种辩护中胜出将取决于他们在事实并非如此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认为他们获得的是法律建议。潜在的问题就是是否兼任董事的律师的商业建议可能已经受到他们自身的法律观点的影响,在激烈的诉讼辩论期间机智地回答这些问题当然并非易事。
  (3)渐增的面对利益冲突无能为力的风险
  对于兼任董事的律师与委托公司来说,双重服务包括多种多样的利益冲突,并且这些利益冲突的各种情形也无法预期。公司律师面临着特别复杂的职业问题,因为当律师的委托人是公司实体时,律师必须通过行政人员和在理论上不是他的委托人的代理人来代表公司实体。更为复杂的是,公司各种关联人员的利益常常不一致。当在他们中发生争论时,律师该如何行事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提供充分的指导。尽管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他必须以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方式行事,但是对于律师该怎样确定公司的利益法律并没有解释清楚。 相关法律没能充分明确公司律师在公司关联人员的利益不一致时应怎样行事,这使得许多学者主张反对公司实体为委托方。尽管对公司实体为委托方的主张的评价以及对所建议的可供选择的办法的评价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值得一提,因为它显示出了甚至在律师不是董事之时公司代理中亦存在的固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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