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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电子商务领域犯罪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这些立法都是处于试探阶段。
  三、我国处罚电子商务犯罪困境及对策
  (一)困境
  我国目前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还不多,刑法285286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远不能适应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成文法的基本要求是罪刑法定。因此目前要处罚电子商务犯罪,还有许多障碍。例如,普通的签名一般是当事人亲自书写的,发生问题后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来确认是否伪造,而电子签名主要实现方式是设置密码,假若密码被解并在商务活动中使用,能否作为伪造印章处理,刑法并无规定。
  虚拟和现实的接轨是处罚此类犯罪关键,否则刑法287条形同虚设。传统的犯罪行为方式使犯罪界线较为清楚,如诈骗、盗窃等。但计算机模糊了这些界线,使许多依靠行为就可以定性的犯罪不得不转而依靠结果来定性,这样就为处罚未遂犯和预备犯增加了难度。
  (二)对策
  我认为,应通过有权机关的解释,将虚拟世界现实化,将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货币等的法律地位确定,采用“功能等同(function—equivalent)”的解释方法,在分析传统现实的物质的特征基础上,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包括进去,并运用到虚拟电子世界的物质当中,扩大“书面”“签字”“货币 ”等范围,解决现实法律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加)大卫·约翰斯顿等,《在线游戏规则》,2000年新华出版社出版。
  2、蔡中贵,《全球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一瞥》,载《计算机报》1999年3月11日。
  3、王德军,《电子商务呼唤法律坐标》,http://61.135.136.74/cnw/2000/07/0715.asp。
  4、赵廷光、皮勇,《电子商务与计算机犯罪》,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5、刘湘、王达主编,《计算机软件网络法律知识问答与典型案例》,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情报科学》,1998年第6期。
  7、《检察日报》,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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