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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电子商务领域犯罪

  1、贷款方面犯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或冒用的电子身份证明等方式骗取网上金融机构贷款。
  2、洗钱方面犯罪
  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隐瞒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通过网上金融机构将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通过网上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财产,或通过转帐等方式将资金回往境外。
  3、诈骗罪
  诈骗罪也是商务犯罪主要形式在网络上钩买数字话产品如软件等,消费者首先入付款,然后直接下载计算机产品,而消费者首先付款,然后直接下载计算机产品,而商户再拿到货款之后通过技术手段不让购买者下载,或干扰下载。
  4、信用卡诈骗罪
  电子商务主要付费方式是使用信用账号实现的。由于在网上使用匿名的远程购买方式,。因此许多。收费的过程实在持卡人看不见得地方发生的,信用卡详细信息大在表格上通过因特网传送给卖方。因此许多诈骗犯就可以冒充成合法商户,并取得电子交易的身份,在收到了信用卡账号之后,把信用卡详细记录下来,以便将来进诈骗,或卖给信用卡诈骗集团。
  (三)造成税款流失的犯罪
  法律现在未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作出规定,美国等国家也出台法律倡导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随着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各国必然会对电子商务征税,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会使得税收的控管手段失灵,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严重滞后,都是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大堤似乎漏洞百出,由此而滋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甚至让人有点措手不及。有人惊呼:电子商务是21世纪税收最大的敌人。
  二、电子商务犯罪及各国对策
  目前,为了对付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行为,各国的主要重点,放在开发更先进的软件上。当然,技术上的保证是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的根本;然而,缺少了法律后盾,电子商务同样不可能安全。因此,电子商务立法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首要问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6年6月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 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WITH GUIDE TO ENACTMENT),为各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范本。根据这部示范法,以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的电文将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承认。
  加拿大刑法典中第43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电脑资料和电脑程序方面犯罪,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更改信息。
  美国的《电子通信隐私法》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隐私的最重要的成文法。该法最初主要是针对窃听的,1986年进行了修改,使之扩展到了数字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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