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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秩序与价值取向——关于一种法律观的思考

  引发开去,我们需要改变的并不仅仅是对一部地方性立法的行为,而是要建立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对于道德而言,由于道德是多元的,我们不可能奢望道德能够为它范围之外的现实起到更多的作用——法律也同样,因为法律就是法律。假想一个完全没有道德的人(当然也许这样的人并不存在,同时,有许多事也与道德无关,这种方法不过是沿用韦伯关于“纯粹理性”的研究的一种表现)完全可以是一个在法律范围内生活的人,他可以不触犯任何的法律——但同时,每个人都觉得他应该受到制裁——就好象前文提到的见死不救者,而试图用法律去规范其中某个行为,那么可以断言,这种立法将陷于无休止的循环当中,因为问题是不断出现的。要建立一种对某种行为有效规范的制度——法律制度,就要考虑到这种行为是否会维护或者建立一种秩序,如果与此无关,那么这种制度建立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可能存在危险。
  五,结语
  为什么说道德与法律有一道“不可逾越的沟壑”,这当然也是基于当代中国的现实提出的,语境论告诉我们,只有这样的讨论才是有效的。 而且,由于这种沟壑,产生了所谓的“秩序上的分野” 。道德与法律只不过是人类社会复杂生活中一对有联系的概念,我们之所以这样用很长的篇幅来讨论二者的相互联系和各自包含的特点,并不仅仅只是为了解决这一对概念带给我们的难题——甚至主要不是为了解决二者相互之间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想通过这种讨论以证明法律不是万能的——这当然也是常识,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律在很多时候都是无奈的,这样说并不含有降低了法律作用的意味,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法律在很多领域,不可能都一如既往地发挥一种人们所期望的作用。只有认清这个问题,依法治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因为所谓的法治,并不是法律在每个方面发挥作用,而只是要把社会纳入到法制运行轨道中来,以实现秩序和效率。
  法律对于道德,不应当侵入其过多的领地,为什么提出这样的建议,乃是没有意识到法律应该以规范和秩序为基础,那种盲目追求法律万能的观念是无法实现的。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借用苏力的一部书名)?这种制度的形成究竟是为了谁,又对谁有利?这都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在中国法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进路之中,有些问题或许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也就是说,当我们试图用一种行为的方法去规范一种行为和事件时,我们有必要考虑这种行为所会带来的制度后果以及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体现我们认为是合理的那种理念。只有这样,这种行为才是有意义的。“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有它发生发展的根源”,“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社会的,政治的建议,只有符合某种社会需要才会有市场。如果它完全不符合,很快就会消失掉。” 而苏力也指出:“法律的抽象性和一般性或普遍性原则,就是说一个法律不能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具体问题的决定,而必须是针对所有人的某一类问题。事实上,只有普遍意义上的法律,才可能称之为为规则,如果是针对一个具体事件或具体某个人,这样的‘法律’就是一个行为(act),就是哈耶克所说的命令,而无法成为规则。” 建立一个规则也好,成其为一个行为也好,都应该适应某种需要,如果我们背离了这种社会个人的需要,那么任何的立法与研究活动就都将是一种无益的活动。规则能够为我们带来效率——而不是相反,正因为如此,我们建立一种制度(或者说规则),都是为了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提高法律的效率,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那么这种活动也许就将是“聊胜于无”,无疑,这与我们苦苦追求的价值其实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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