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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秩序与价值取向——关于一种法律观的思考

  仍然沿用这个例子。正如刚才所说,这种作为道德上线支持的法律将是不成功的,这是因为法律的价值追求实际上是一种合理有效的秩序,这种秩序绝对不是公权者或立法者所想象的或预期的那种秩序,而是活生生体现于大众生活之中的行为及运行秩序,控制秩序与规则秩序。人们可以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国家可以用法律维持社会运行的有效与有序,但是,终其一点,那就是法律难以对那种深藏于人们心中的复杂的思维世界和情感世界做有效的调整。
  再回到本文一开始的话题上来。法律究竟是否应当具有像道德那样的激励作用?这种作用能带来多大的益处,又会带来多大的负面作用?
  就法律激励论者的观点来说,其理论前提乃是在于法律无法制裁那些违背道德的行为,比如说见死不救,看着别人落水也无动于衷,甚至与之讨价还价,不出多少钱就免谈救人,这些行为(或者说现象)越来越多地出现,引起了大多数人的不满,甚至带来了一种对道德的恐慌——人们感叹世风不古,认为道德处于一种陷于沦丧的状态,并断言商品经济在使道德滑坡。实际上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于是我们应当用立法的形式,对某些行为予以表彰(比如说见义勇为),从而彰显道德,使之发扬光大。但是,就法律秩序的观点来看,刚才的那种说法实际上并不值得肯定。
  首先,法律的价值究竟何在?这一直是一个两难的话题。苏力的本土化的观点也曾一度被视为“完全忽视了法律的价值”而受到批评,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法律来源于实际又回归于实际,法律为的是解决实际问题——即使这种说法被视为一种价值虚无主义,我仍然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关系到千千万万人生活的问题,在于为整个社会的运行提供一种有效的保障,从而树立有效的秩序。 如果法律连最基本的问题都解决不了,那么谈论什么更高的价值也只有可能是一种空谈。因此我们并不是否认法律的价值追求,但是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们最需要的仍然是强调法律的实用主义价值,而就法律产生的根本意义而言,我们可以说,秩序就是最高的价值。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这是使道德的基本规则得到承认的重要途径,而所谓的激励,却不可能必然导致道德的提升,相反,这种“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观点更可能带来的是对一种“交换”的肯定,这种交换并不属于道德的范畴。
  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也许会说,这种行为乃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激励,见义勇为者得到肯定,会更好地发扬这种精神,而那些犹豫不定的人,受到这种激励,也会积极地投身于这种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但是,他们忘记了,人性也许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且,之所以有见死不救的行为,也并不仅仅是因为“见死不救者”的道德败坏,而是有其他多方面的原因。广西北海就曾经发生过好心救人反被诬为肇事者,以至于面临诉讼与高额赔偿的先例。有了这样的先例,人们在见义勇为的时候当然也就不会无所考虑,即使这种行为有可能获得一笔奖励,即使这个人实际上并不奢望获得任何奖励。当然,这种规定也有可能在某种特定的场合发挥作用,但是归根结底,这种措施并不是一种对于提升道德的最佳选择——更不应该是一种立法的选择。
  道德评价具有双重性,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道德虽然是长久的,但是也是多变的或者更是脆弱的。道德与法律都有自身的弱点——这当然用不着回避,但是,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也才能够说,法律究竟是不是道德上线或者下线的问题——不管它是还是不是,这都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在我看来,这本身就是一个虚假的命题,尽管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我们也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明这一理论。于是,考虑到法律与道德的交叉性,我们不妨以一种平静的心态来对待这一问题,正如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法律与各种各样的事物以及现象存在复杂的联系,而我们也没有必要因为这一联系就试图用法律去改变一切的现实——因为这本身就是与逻辑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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