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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秩序与价值取向——关于一种法律观的思考

  可以说,秩序将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工具,没有秩序的社会是一个危险的社会。秩序应当是体现于一切法律现象中的命题——而有可能不是正义。实际上,秩序发挥的作用远远超过其他的价值给社会和人类带来的利益,因为秩序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运作系统的最有力的保障——姑且不论在这种社会之下,那种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和价值观念得到了多少体现。这种建立在现代观念与经济水平之上的秩序,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社会运行的规范和保障,但是,这种社会的运行将有利于大多数人,而不是相反,这也就说明,我们所强调的这种秩序,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了正义与公平的追求——因为,每个时代的社会机制是不同的,而人们的心态也在变化,这就决定了我们的这种探究有一个合理的时代背景,或者语境,从而符合了现代社会的根本需要。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综合体”, 虽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但是无疑,无论在有统治阶级存在的时代或者没有所谓的统治阶级存在的时代,正义与秩序是永恒的主题——这也是博登海默的一个观点,而且,大多数的人也认为,法律必然要体现一种正义,一种社会正义,但是我仍想指出,作为一种形态,正义及其内涵似乎都难以有一个明确的体现,情感问题,财产问题,以及许多纠纷,实际上都与正义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这些问题正构成当今世界法律问题所解决的主体之一。
  正义是一种抽象的价值概念,而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更应该是一个人文的或者精神领域的概念。汉斯·凯尔森(Hans Keelson)就指出,正义就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爱的“非理性的理想”。他指出,“人们通常都认为,确实存在着像正义这样的东西,只是不能明确地予其以定义,显而易见,这种主张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对人的意志和行动而言,无论正义多么必要,它都是无从认识的,从理性认识的观点看,所存在的只是利益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冲突。 这种观念似乎有失偏颇,但是,在这本书的译者序中,邓正来亦强调“然而,法律所标识的自由,平等以及安全等正义价值是够像秩序价值那样获得实现了呢?”,“这是法律的本身局限还是人类的根本追求在绝对意义上的不确定?”,这种疑惑当然不仅仅及于译者自身,人们普遍地发出这样的疑问,即人类是否真的有可能实现最终的正义?也许这种正义真的只存在于人们的理想当中。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否必然带来正义,这是一个问题。同时,究竟什么才是正义?任何价值都是有对立面的,法律就算制定得再公允,法律的执行就算是再严肃,我们也无法说这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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