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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秩序与价值取向——关于一种法律观的思考

  另外,这种思想还会使人产生一些误解,法律因此似乎有必要担负起挽救道德的责任;而作者强调“道德不能解决的道德问题,是可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这种说法实际上是违背了一种常识,即法律是作为一种秩序的维护者的面目出现的,当一部法律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的时候,这种法律就是没有意义的。没有了秩序这个前提,正义的价值也就无法体现,而且,这种发或者立法的建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对学术研究与立法资源的浪费。
  根据这一系列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那就是法律实际上难以实现那种所谓的纯粹正义的理想——或者说我们将法律仅仅视之为正义与公平的化身本身就是一种过于浪漫的表现。法律对于某个问题的规定,或者法官对于某个个案的裁决,实际上往往不是以正义就可以加以解释的。那么要以什么为根据来解释呢?
  三,法制建设与秩序的互动
  实际上,刚才所举的例子以及对这个例子的讨论,并不是仅仅想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而是为了引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话题,那就是秩序的论点。当然,这种秩序是有语境的,也即所谓的这种语境是中国目前的一种理性需要和现实状况。
  法制建设实际上就是一个构建秩序的过程,但是,作为目前现实状况的一种自然反应,秩序并没有被更多地认识,这种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看作一种旧有的思维的延续——尽管我们一直以来都在强调法制建设,但是究竟怎样将这一建设进行下去却还缺乏一个清晰的思路。
  苏力强调,“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呼唤,可以说就是对秩序的呼唤”;“法治就是规则的统治”, 这种观点曾经受到批评,因为这种观点在表面上看来似乎并不符合“正义与公平”的普遍的法律价值观,更为严重的是这似乎忽视了法律的价值追求——以致于“没有了价值追求”,这当然会受到非难。但是,还是沿用苏力那种反思的眼光,我们就会发现一种理论必然不会是完美的,也不一定就是一无是处的。秉着“价值相对”的观点,我们认为,秩序必然是法制建设一种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且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这种因素更值得重视和倡导,并用这种观点来为我们看待和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思考的方式——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思考方式或许会与某些大众化的主流观点不那么一致,却仍会有其自身的价值。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的关系应该说是相当紧密的,但是法学研究也并非是仅仅服务于法制建设,而应当是一种非必然联系的互动关系。因此法学研究中一贯强调的价值取向与追求在实践中有时就会显得很无力——当然我无意于否定这种追求。但是只有承认这种差别,我们才可能正视法学研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从而影响法制建设中的选择与行为。所以,尽管法制建设对秩序的呼唤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过了对正义与公正的呼唤,但是我们仍常常忽视了这一点,并沉醉于我们视之为天经地义的理论之中,还试图用这些理论构建一个“理想社会”,这当然是无法实现的。
  现实告诉我们,价值实际上是包含在最普通最不显眼和最琐碎的平凡人的生活之中,那就是法律作用于他们的实际生活,为他们乃至社会创造一个有效的秩序,实现其他社会构成的价值,同时也成就自己的价值追求,这应当是一个最普通不过的事实,但这也就是辩证法。许多时候,我们难以对某件事作出一个清晰的判断:法律对这件事的规定究竟能不能体现出正义与公平,法官的一个出色的裁判能不能说就是保护了正义与公平——而就我们所知,价值必然是相对的,对一方来说是正义的,那么对另一方呢?也许一个判决被宣读,一方高呼万岁,而另一方则要大喊不公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绝对的公平——而很多事件,我们也无法判断究竟有没有正义在里边。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现实将与正义无关——这并不是说要忽视正义的存在,但是正义也不是无处不在的。因此,如果要现实地将法制建设推向前进,我们就必须认识到法制建设与秩序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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