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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秩序与价值取向——关于一种法律观的思考

  二,一种现实法律观的讨论
  必须指出的是,即使中国的立法现实已经可以说较之于过去有了惊人的提高,但是,可以说,人们的法律心态普遍没有什么发展——这一思想反映在现实制度当中,这是无法回避的。而为了使讨论有所依附,本文将就《道德与法律》这篇文章进行分析, 以此指出某些观点实际上并不像人们现象地那么美好,至少这些观念有理论基础上的缺陷。
  近年来,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有人认为,道德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就会走下坡路——于是他们引用见死不救的事例作为说明,于是有学者提出,法律不应仅仅作为道德的下线——即仅仅只是作为一种专政工具或者是一种制裁手段,而是应当也将法律作为道德的上线,用法律去实现一种激励,以法律的手段去唤回道德的回归。他们认为:“法律,除了制裁功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激励。这就涉及法律对道德上线的支持问题。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同样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最近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作的尝试和努力。”
  这种观点乍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分析之下却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不宜过多侵入道德的领地,却又强调用法律的手段去支持或者维护道德而使其免于滑坡,姑且不论这种所谓“道德上线的法律论”能不能真的挽救道德的滑坡,这种说辞所体现出来的观念实际上就值得我们关注。因为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将法律过于美化——而认为其可以而且应当或者说只有法律才能在当今时代下挽回道德的名誉。可是,不知道这些持道德上线论者是否注意到,法律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没有被赋予挽救道德沦陷的神圣使命。道德的领地确实要比法律宽广许多,但是道德并不是无处不在的——就像法律,并不是普适的,更不是万能的,法律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而是人类行为的结晶 ,而上文所提出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把法律看作了一种无语境的事物——他们强调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起码它对见死不救这样的行为似乎无能为力,因为仅靠道义上的谴责无法换回某些人的良知,但是,法律能做到这一点。
  如果仅仅就这个事件本身作一番思考,我们也会发现这样一些问题:首先,见义勇为的行为具有复杂性。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件一目了然的事情,而是包括了诸多的因素。对于这种行为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或者说被视为是比较合理的解释,这就使得我们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时难以认定。同时,正如这篇文章的作者所言,当你独自一人夜晚开车时,你如何辨别躺在公路上的人是受害者,还是骗子,甚至是抢劫犯?在今天有人屡屡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爱心来行骗、犯罪时,能否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既惩治“见死不救”的行为,又避免被骗子、“托儿”所利用? 其次,要通过法律解决这一问题,一个难点就是如何判断这种行为究竟是不是见义勇为(比如被救的人是救人者的亲属或者朋友,而我们又无法判断救人者在事前是否知情)?或者说会不会是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用所谓的见义勇为获利?很明显的一点是,用法律去调整这种结构复杂的问题必然会增加法律运作的成本,同时,任何一个细小问题上的处理不当不仅会伤害人们的感情——比如说对见义勇为的行为难以认定而使见义勇为者得不到法律所做出的许诺,而且会有损于法律给人们带来的行为预期,从而损害法律的公平与尊严。再次,这种行为还会带来一种不好的影响,即会使某些人的行为仅仅建立在获取奖励之上——这固然会挽救一些人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必然能带来道德的提升。更为严重的是,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见义勇为,将只有可能在有人在场作为见证的情况下发生,而在那些没有旁人在场的环境之下,也即没有人能够证明他的这种行为的时候,而且他还有可能被诈骗、被威胁时,他还会救人吗?而许多最需要被人帮助或者见义勇为的事件往往发生于这样的环境之下(虽然在大庭广众之下,见死不救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我们也就不得不对这种所谓的“道德的上线支持”的立法思想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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