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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启动201条款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 WTO保障措施协议
  通常所称的“保障措施条款”,是指《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特定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保障措施的规定出现在国内法中,首见于美国贸易法中的“逃避条款”(Escape Clause),美国1934年的《互惠贸易协定纲领》中已有了保障条款的规定;保障条款在国际经济条约的出现,则发端于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的《互惠贸易协定》(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1947年美国与21个国家就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进行谈判时,美国代表根据杜鲁门总统的行政令,力主在《关贸总协定》中订入保障条款。后来GATT1947的第19条也基本上原文照抄了美墨互惠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
  乌拉圭回合的保障措施协议由前言和9个部分共38条组成,此外还包括一个附录。前言部分重申了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宣言的宗旨,第1部分则明确规定本协议是为适用关贸总协定第19条所规定的措施而确立的规则(第1条)。
  第2条至第15条是本协议最重要的部分,它详细规定了缔约方实施保障措施所应遵循的条件。
   2 美国201条款
 201条款是美国1974贸易法的第201节(例外条款)即对进口竞争引起的损害的救济,美国法典19编第2251节以下。该条款允许撤回向其他国家作出的关税减让,如果从这些国家进口的产品数量迅速增加,对美国的相同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1962年的贸易扩大法增加了进口损害是救济——对生产商和工人提供调整援助。在此之前,只有撤回关税减让这样一个救济手段,而且主要是两国政府间的运作。1974年贸易法对例外条款的修订使得这种救济更易得到。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使救济选择权扩大了,救济豁免的使用限于一定范围。
  美国法典19编第2251节(a)总统措施
  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依2252(b)裁定,某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美国,以致成为对生产与进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竞争物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在其权限内,总统应根据本部分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 。
  第2252节 委员会的调查、裁定和建议
  第2253节 进口损害裁定后的总统措施
  第2254节 措施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3 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指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都是裁判时的应用的法律。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国家意志的反应。国家间的协议是国家之间在频繁的交往关系中既斗争又合作的产物。如果国家不遵守自己应遵守的国际法,尤其是成文的条约,则国际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保障措施协议》作为一项世贸的多边条约每一个成员方都应遵守规则,才能享受到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好处。其虽来源于美国国内法,但现在已作为一独立的国际条约,是一套较完备的保障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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