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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方法的突破及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

  六、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与实证分析法相对应的研究方法。法学者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价值分析法属于规范性方法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方法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即归于“应然”(ought)的范畴。对于实然与应然,我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它们是相互关联补充的,应然是以实然为基础,实然以应然为归宿。就《调研报告》而言,其前三部分显然采取的是实证分析法,而第四部分则是明显的价值分析法,其由一系列实证分析的结果推导出价值分析,且价值分析也是实证分析所要达到的目标,即通过对沉默权方方面面的社会调查,最后为中国沉默权的规则设计提供实践的依据——沉默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是一项“好制度”,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但要延长一段时间,并可从微观设计与配套措施两方面对之进行完善。可以说,价值分析法是调研报告所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其作用就在于总结升华整个调研活动,通过理性思维为方式为实践寻找一个归宿,找出沉默权制度在实践种的可行性及不足,并开出相应的处方,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过程。
  七、比较法
  比较法是人们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在传统法学中,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制度的异同进行比较,我认为这是一种宏观的比较。比较法不应只限于宏观的比较,还应包含许多微观方面的比较。在《调研报告》一文中,就使用了微观的比较方法。如在第一部分“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由多大”中,对“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吗”和“您知道‘米兰达规则’的内容吗”这两道题,调查结果现实律师的认知度最高,公安人员和普通民众的认知度最低。这种两相比较的方法就是微观的比较分析法,其作用就在于探测对沉默权的具体制度与内容社会各阶层对之在认知度上的差异,从而为将来的普及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有侧重有针对地对公安人员及普通民众进行宣传,以促进全民对沉默权制度更为深入的认识。
  八、整体主义方法
  整体主义方法是与个体主义方法相对应的。在法学研究中,所谓的整体主义方法即分析法学的基本单位是整体,在理解分析人的行为时是从其所属的集团角度进行考虑。《调研报告》一文采用的就是这种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主要表现在其选取调查对象时并不是选取某些特定的个人,而是以其所属的集团为出发点,主要分为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及普通居民这六个视角,即便是对个人的深度访谈,也是以其所属的集团为考虑对象,而非单个个人,从而确保了被访对象的全面性。再调研中,运用整体主义方法的优点就在于具有全面客观性,避免片面性,使调研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可信性。
  九、事前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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