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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困境

  如何应对这一挑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认真地考察中外刑法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一 罪刑法定原则:理想与现实之间
  (一)刑事立法权——不设防的禁区
  罪刑法定中的“法”的范围(渊源),究竟应该有多大?罪刑法定中的“法”,只能是刑事法律。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刑罚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订。外国学者在论述罪刑法定中的“法”时,同样认为“严格地说,只有经议会批准,由共和国总统颁布并具有宪法规定的形式的立法文件才是法律” 。
  罪刑法定,最重要的目的,是反对司法擅断。产生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三权分立。这意味着,通过罪刑法定约束司法权,同时防止行政权对刑事立法权的篡越。
  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出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但是一般而言,在我国,人大掌握立法权,以国务院为首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司法权则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订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紧接着又在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订法律:(四)犯罪与刑罚;”非常明确,刑事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同时《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订法律的,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订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强调了犯罪与刑罚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授权给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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