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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受贿的行为特征及其防范 ----兼谈对“黑哨”的刑法思考

  当经营者违背这一义务,滥用了职权时,预期的社会化管理效应大大打了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反而加大程度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败坏了企业的声誉。通常经营者滥用职权的目的是谋取私利,同时也给予行贿者一定的利益。当受贿者为行贿者谋利益时,往往考虑把公司的利益割让给行贿者——当然,有时受贿者并不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而是通过给予行贿者在竞争中的不当优势从而破坏竞争秩序,进而导致公司利益的间接受损。商业受贿对职业道德的违背和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故我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公司经营者有忠实履行职务的义务并强调不得受贿,可见商业受贿是对法律化的职业道德的违反。“黑哨”的行为是裁判对其法定职责的违反,其行为损害了裁判的形象、公信力、权威,破坏了足协对足球比赛的管理制度。因此,可以看出商业受贿是对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经济实体内部权利义务的破坏。
  第二、商业受贿违反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强制性规律,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8], 可见公平竞争是价值规律贯彻的前提,而市场经济只有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才能促使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商业受贿行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首先表现为其使得竞争者地位不平等,因为受贿者常通过给予行贿者与其交易的优势来报答行贿者的行贿,从而剥夺了行贿者之竞争者与受贿者所代表公司交易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受贿者扮演了行贿者“帮凶”的角色,共同营造了不公平竞争的秩序。例如,在一次酒会交易会上,四川某酒厂利用为采购方代表包下豪华酒席的手段,获得近千万元的成交额,成为订货会上的大户[9]。在此例中采购方代表(受贿者)无疑与该酒厂(行贿者)共同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得其它酒厂丧失与该酒厂公平竞争的权利,从而丧失可能的利益。其次,商业受贿还使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影响整个市场机制的运行,妨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受贿行为使得竞争主体地位不平等的同时,刺激了竞争者通过这种立竿见影的非法手段以达到竞争中的有利地位,造成竞争者无心把精力放在革新技术、改善经营方面以提高竞争能力。在前例情况下,各酒厂在下次交易会上可能就仿效前者花大量精力行贿采购方代表,而非集中力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这样就导致商业竞争的混乱状态,从而产生巨大破坏力,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最后,商业受贿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由于行贿者行贿要花钱,这笔资金只能算在商品成本上,从而导致价格相应上扬,正所谓羊毛长在羊身上。消费者在购买此类质低价高的商品时,必然是遭受经济损失,也就是商业行贿者最终会把贿赂的支出转移给消费者,从此意义上讲,受贿者所代表的公司作为交易中的买方其利益遭受到损失是不言而喻,因为这种交易必然增加其运作成本。“黑哨”所导致的竞争秩序的不公平,这是不言而喻的,近两年来各大俱乐部的上诉、退出足坮等等最能反映此不公平,最近报刊杂志已对其进行了长篇累牍的报道,笔者就不再累述。由上可以得出结论:商业受贿行为又是对公司外部的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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