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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就业歧视立法问题初探-兼论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之借鉴

  (二)中国长远发展的需要
  中国人口众多,就业市场长期竞争激烈,由于缺乏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导致用人单位往往滥用用人自主权。因此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是非常沉重的。现代劳动经济学中大量的实证分析表明,公然的歧视会影响效率,降低利润。歧视是一种妨碍效率和社会公正的主观偏见,实行歧视是要付出经济成本的,它以剥夺相当一部分人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作为代价,其结果就是导致社会平均就业成本增大。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认为,具有歧视性偏好的企业可能会偏离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追求其效用最大化(歧视也可被看作能够满足其心理需求的一种效用) 。
  目前在我过劳动力市场上盛行的身高,年龄等其实体现了一种强烈的用人自主权至上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剥夺了求职者和受雇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正常就业机会。这种对于个人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之法律保障的普遍忽视和无知,造成了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提倡平等就业机会,是对传统偏见,个人偏好以及经济人理性的限制,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该降低“区别对待”的外部化而使其内部化。
  歧视是一种社会偏见,但是要消除一种社会偏见,很难依靠社会自身的觉醒。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机会,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保障救济措施来实现。然而在现实中,仅仅有中国在《劳动法》第四条中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然而这仅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相应的保障和救济措施。除此之外,《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就业歧视范围太窄,使现实中存在的相当广泛的就业歧视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违法,因为无法可依。如此一来,就业平等政策就得不到尊重和遵守。在著名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案中,原告遭受身高歧视,但是在诉讼时却不得不援用宪法,这说明了中国在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方面确有不足之处。但是由于社会多元化影响越来越深,各种弱势团体争取权益之呼声也日见高涨,人们自我权益保护的意识也在日渐觉醒,假以时日,有关的就业歧视争议案件终有越来越多之时。因此建立反就业歧视法是中国的一项相当迫切的立法内容,既顺应了国际潮流和WTO的要求,也能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在就业领域内的实现。
  三、 借鉴美国有关立法思想,构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中国的一项相当迫切的立法内容。然而在中国,研究就业歧视的论著少之又少,在就业歧视理论分析方面尚处于初级阶段。然而在美国,从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高涨开始,就业歧视问题即成为国内学者致力研究的重要课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一直对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因此现阶段对于就业歧视的研究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同时,由于美国是一个民权至上及高度法治的国家,在就业领域消除歧视,实现就业机会平等(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的理念,多年来都是各种弱势群体奋斗的目标,经过他们的努力,美国的反就业歧视得以发展到相当的高度。因此研究美国的反就业歧视理论,探索它们的立法精神和具体立法内容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本文将就美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中最值得中国未来立法借鉴之处,提出初步探讨之说明。
  (一)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是由1964年民权法案提出设立的,以负责执行法案所指定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在将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该委员会成立三十几年来,平均每年处理超过七十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至于其为被害人所争取之补偿金额,为数相当可观。英国也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依据1976年《反性别歧视法》可直接向雇主提问并从回答中寻找相关证据,并可以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全权代表其参加诉讼 。我国台湾地区也设立了类似的机构,但是名称有所不同,叫做“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它是由政府出面邀请相关政府单位,劳工团体,雇主团体代表以及学者专家组成的,负责处理台湾地区的就业歧视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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