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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就业歧视立法问题初探-兼论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之借鉴

  [Key word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ti-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aw; equal employment right; China; America.
  一. 中国的就业歧视之现状
  (一)、我国现存的就业歧视状况
  所谓的“就业歧视”,就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 。
  由于历史遗留因素以及社会偏见作祟,中国的社会歧视问题堪称相当严重,在就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中国宪法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劳动法》第十三条也申明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尽管有上述法律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法制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争取平等,消除歧视的道路还是非常漫长的。
  在中国存在的就业歧视形形色色,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户口歧视
  在中国,最为严重的歧视是现存的户籍制度,因为这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最大的歧视。我国的户口歧视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歧视农村户口,农民进城打工,不断被辱骂、罚款、遣送。二是歧视外来人口。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社会总需求不足,加上工业结构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减员增效的改革,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日益严峻化,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手段降低城市失业率。从地方性的政府反失业政策来看,倾向于采取以消除外来劳动力就业竞争为目标的对策。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劳动力看作是城镇职工的竞争对手,从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 “户口”成为了地方保护主义最坚硬的挡箭牌。许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均将本地户口作为重要的录用或者优先录用的条件,就连报考国家公务员,也受到户口的限制 。
  2、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指在就业领域内,求职者或者受雇者因其性别而受到雇主的不公平待遇 。应该承认中国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平等方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劳动法》第十三条特别强调了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中国也加入了世界劳工组织第1000号公约《有关男女劳工同工同酬》。然而在现实中,男女就业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于是,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有的公司虽然表面是没有对性别做出限制,但是一进入面试程序就“男性优先”。更为恶劣的是某些私营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变岗变薪”的方法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年龄歧视
  年龄歧视在中国正在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中国人口众多,而且增长迅速,我国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的趋势。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将一大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排斥在外,给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除此之外,许多单位都采用强迫的方法迫使达到一定年龄的受雇者自动离职或者退休,或者当受雇者达到一定年龄,其升迁就受到影响。有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从劳动适龄人口变为退休人员,实际上是剥夺了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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