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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权的刑法保障

  自从几年前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法治”一词就成为众人瞩目的“明星”词,法学界也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如果仅从字面来理解,即法治为依法而治,那么可以说,自从有了法律,就有了法治,人类自走出蒙昧时代那一日起,就从来不缺法治。中国先秦法学家所主张的“垂法而治”及王夫之所言“任人任法,皆言治也”中之法治是将法律作为手段、工具的人治之法治。而我们今天作为至上的原则来加以推崇的法治却是地道的“舶来品”。法治在西方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四世纪,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可以说,亚氏的原则实际上是现代法治理论的坚固的基石。权威的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指出法治“……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明确地表达了尊重人权是法治的应有之意。那么今天我们所推崇的法治是依工具之法治人,还是依善法来保障人权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很显然,我们需要的是法治(rule of law)而非“治法”(ruling law)在现代的法治社会里,法律不再是“圣君”、“神意”、“宗教”、“政党政策”等事物的附庸,法律应具备自己独立的存在意义,即法律的“人格化”。理所当然地,刑法也应有自己独立的存在价值,从“具体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左右中,从“具体的”人的蹂躏中解脱出来,刑法不应再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而应是人权保障的使者。
  在上述论述基础上, 笔者同意下述观点: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论要旨之一在于从非国家的角度重新审视刑法,并由此确立新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制度;法治国家刑法的宗旨就是培植社会公众对刑法的信赖感,使刑法为公众所接受。注⑧但是,如何公众对刑法有信赖感,如何使刑法为公众所接受而不是避之不及呢?笔者以为,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公众认识到刑法不再是以阶级统治的工具的面目出现,而是保障自己人权的善法。这个善法不仅是形式意义上的,更是实质意义上的。
  三 ,人权保障的刑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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