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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权的刑法保障

  (二)人权的本质特征
  从本质上讲,人权具有天赋性或自然性,区别与神权;人权具有普遍性,区别于特权;人权具有个体性,区别于主权与集体权。注④
   
  在自然法学家那里,人权被称为“natural right”,意译为天赋人权,即反映了人权的自然生成性;因此,它与神权观念是相对应的。其否认了神权,也即否认了君权神授的合理性,具有非常的革命性。进而言之,人权生与俱来,即非神授,亦非天赐,即使国家政府也不能限制与剥夺。显然,人权天赋论源于先验论哲学,即人权生与俱来,无法验证,因而有别于法律权利,有学者认为天赋人权说忽视了人的社会性,撇开了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具有缺陷。(而笔者认为,并非任何问题都有必要联系到社会关系、经济基础、生产力、乃至阶级性。不摆脱这种惯性思维,与其说是达到了一种全面,不如说是受到了一种限制,有时很难达到思想上或认识上的深刻。)
  人权具有普遍性,是针对特权而言的。特权是只有少数权贵才享有的,古今中外,特权都有存在。而人权是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年龄、职位、身份等因素,由一切人享有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无国界,人权超阶级。从古希腊经古罗马到近代文艺复兴人权思想在不断的发展,人权主体也在一步一步的扩大;事实上直到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公布人权才真正从有限人权发展到普遍人权。
  人权具有个体性,但在我国法学界乃至其他学界普遍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人权不但有个人人权,还有集体人权、阶级人权、乃至国家人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但不科学,反而有抹杀人权之危险。从人权最初的起源来看,人权首先是一个国内政治斗争的问题;表现在法律上,也首先是一个国内法问题。人权的政治意义就是对抗特权和集体权的,正是由于特权横行,正是由于人与人的联系的加剧从而导致集体性的权力如国家权力、皇权、阶级权、宗教团体权对个人自然权的钳固日益深化,才导致了人权概念的萌生,人权理论的高扬。如果将人权的主体泛化致各种集体性主体,那么就会从人权理论的内容消解了人权概念及人权理论的意义。注⑤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赞同以下观点:人权与liberty(自由)相关涉,它意味着个体作为社会的一个单元在国家、社会中应具有的价值与尊严;人权是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一个界标,即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个体应拥有的基本价值和权利。注⑥
  二,对刑法人权观的再认识
  在我国,理论界对刑法的所定义的概念一般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关于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给予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注⑦ 应当来说,此定义较为客观
  全面地描述了阶级社会刑法的实质;但是这个概念具有一个明显的刑法工具论的危险倾向。根据这个概念,刑法给人的印象就是统治阶级赤裸裸的攫取本阶级利益的毫无人性可言的冷酷的工具。这个工具存在的价值仅仅在于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统治阶级秩序,在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统治秩序面前,人权、理性、自由、公正、平等、等价值皆遭排斥。因而刑法也就没有了公正性、人道性等现代刑法精神。在这种刑法观的盛行前提下,何谈人权,谈何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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