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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组织之行政法地位浅论

第三种组织之行政法地位浅论


陈颖辉


【全文】
  第三种组织之行政法地位浅论
      (上海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 陈颖辉)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事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新的社会事物和社会现象也不断涌现。“第三种组织”已作为新时期的特殊产物,涉入行政领域,对行政主体的传统理论提出挑战。本文作者,在总结概括出“第三种组织”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提出该组织在行政法领域特别是行政主体方面所引发的问题,最终确立应把第三种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一部分予以准确定位的观点。
  [关键词]  第三种组织 权威 自治
  
  当今世界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诸多社会公共事务,包括为国民提供各种福利,政府的作用十分有限,而无数的非营利组织却活跃于社会事务的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从育婴到养老,从早餐营养到房屋修缮,从博物馆,图书馆到著名学府,交响乐团,公民权益,法律援助甚至海外救援,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此种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并日益增强,由此便使我们有理由,有必要对这一新生事物予以研究并对其在行政法的地位予以准确定位。文中,作者姑且先把此种组织称为“第三种组织”。
  (一)第三种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组织是社会学范畴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分类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今的社会学领域,存在有关社会组织分类的两大较为权威的理论:其一,是马克思·韦伯依据其对权威的认识的基础,以权威的具体差别为标准把权威分为三类:其一是传统权威(traditional authority);其二是个人魅力型权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其三是合法合理权威(legal-rational authority)。以上述权威类型为基础,韦伯相应地把社会组织划分为传统组织、神秘组织、合理合法的组织这三种类型。传统组织是以传统权威为基础的组织。神秘组织是以个人魅力型权威为基础的组织。其二,与马克斯·韦伯不同,塔尔科特·帕森斯主张以目标为标准,把社会组织划分为经济生产组织、政治目标组织、整合组织和模式维持组织四种类型。(1)也即:
  1.经济生产组织。这类组织的典型是实业公司。
  2.政治目标组织。这类组织致力于实现有价值的目标,形成和部署社会的权力。主要包括政府机关,还有其它组织如银行、社团。
  3.整合组织。这类组织旨在实现社会的整合目标。政党、法庭和其它具有法律职业功能的实体、“利益群体”等都属此类组织。
  4.模式维持组织。主要指那些具有“文化”、“教育”和“揭示”功能的组织。如教会、学校、研究机构、艺术表演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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