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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金融开放及监管

  (三) 日本
  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利率自由化,1987年全面放松利率管制。1980年修订《外汇与外贸管理法》,取消了外汇管制。1981年《银行法》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在部分业务上交叉。1994年始,日本仿效英国,进行了日本式的“金融大爆炸”。日本金融改革主要是修订现行关于金融的法律和出台新的相关法律,并加以实施,以求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趋势,重构日本的金融市场。日本政府认为,不仅有必要使现行的政府主导型金融监管体制向基于市场机制上的更透明化的方向转换,还有必要通过结构改革的方式使东京金融市场获得更大的活力和融资效率。[7]为此。日本修订了外汇管理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等法律。
  (四) 若干发展中国家
  1973年,拉美的智利首先开始了金融自由化,放开了利率、汇率和资本流动的管制。其后,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也相继跟进。而亚洲的新兴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则稍晚。在20世纪中期后,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实现了自由化。1992年泰国开放了金融市场,实现利率自由化,还采取了泰铢与美元挂钩的盯住汇率政策;1993年,开放了离岸金融业务,这些都导致了短期外国资本的流入。过早的金融开放既不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水平,更不适应本国的金融监管能力,最终在国际投机资本的打击下酿成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并蔓延到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亚洲金融危机。这在发展中国家是继墨西哥金融危机之后的又一次严重的金融危机。当然,造成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如经济结构不合理、宏观经济不稳定、国际投机资本打击等,但过快的金融自由化和较低的金融监管能力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 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面对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趋势下出现的金融动荡和危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各国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金融体系改革以及金融监管的问题。跨国银行的快速发展和伴之而来的国际资本流动,表明仅仅依靠一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已不合时宜。1974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的倒闭使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更显迫切性。1975年十国集团和瑞士、卢森堡等12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并经过历年的多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体系,以不断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巴塞尔委员会确立了国际银行监管的许多原则、制度,涉及到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管、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的标准、监督国际性银行及其跨国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银行业有效核心监管原则等。其主要体现了对跨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其监管实行母国与东道国的双重监管。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起成立了非正式的证券、保险和银行三方小组,表明金融监管的范围由银行业扩展到保险业、证券业,并对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实行联合监管。其余的国际组织还有:1980年成立的离岸银行业监管者集团(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ion),以提高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加强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为宗旨;在证券领域,也成立了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以推动各国证券市场的协调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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