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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金融开放及监管

  根据GATS第16条,对GATS第1条确认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2)国民待遇
  根据GATS第17条,对列入具体承诺表中的服务部门,在符合表中所列的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应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3)附加承诺
  此外,根据GATS第18条,各成员可就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不需列入具体承诺表的措施进行谈判,但此类承诺应列入该成员的承诺表。
  (二)GATS的两个金融服务附件
  GATS共有八个附件,其中有两个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一》分为5条,分别对金融服务的范围与定义、国内法规、承认、争端解决等作了规定。《金融服务附件二》只是规定了各成员可在《WTO协定》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就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作出修改。关于此类修改,《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还作了相关的规定。下面主要介绍《金融服务附件一》。
  !、范围与定义
  第1条对“金融服务的提供”与“政府行使职权所提供的服务”作了区分,规定了该附件所指的金融服务的提供是按GATS第1条第2款定义的服务的提供,即以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附件只适用于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第5条规定了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2、国内法规
  根据第2条,一成员为审慎起见,可以采取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者、保单持有者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义务的人的措施,也可以采取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措施。但是,如这些措施与GATS不符,则不得用于逃避其GATS下的承诺或义务。
  3、承认
  根据第3条,一成员在决定如何实施其关于金融服务的措施时,可以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审慎措施。此类承认,可以依据其与有关国家的协定和安排,采取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也可以自动地承认。
  4、争端解决
  根据第4条,关于审慎措施和其他金融事项的争端,应由具有与所涉争端的具体金融服务相关的必要的专门技能的专家组来处理。这是因为此类争端专业性较强,只有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才能胜任。
  (三)《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由于GATS第三部分仅对各成员在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使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得以规范,使其符合自由化的最低要求,WTO通过了《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它是根据经合组织成员的建议而制定的。该谅解比GATS第三部分内容更为详细,标准更高。它提供了另一种作出具体承诺的方法,与GATS第三部分所规定具体承诺的方法不同。该谅解就维持现状、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有关定义等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
  (四)《金融服务协议》
  GATS的第五议定书即《金融服务协议》,包括《金融服务具体承诺表》和《GATS第2条豁免(即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金融服务清单》两个附件,规定了有关成员在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承诺。从各成员的金融服务承诺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因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承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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