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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金融开放及监管

WTO与我国金融开放及监管


朱强


【全文】
  WTO与我国金融开放及监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朱强
  [摘 要]我国加入WTO后,必将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将来我国提供金融服务,其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将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我国要充分运用WTO的有关法律规范,在稳步推进金融开放的同时,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以防范因金融开放而引起的金融动荡或危机。
  [关键词]WTO  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开放  金融监管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此,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在内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在我国生效。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自加入时起,我国将在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上逐步扩大金融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将来我国开展金融服务。这必将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影响。本文从WTO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加入议定书》)关于我国金融开放的具体承诺出发,结合当前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和国外金融监管的趋势,就我国金融开放、监管与WTO的适应进行探讨。
  一、 WTO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
  WTO规范着各成员的货物贸易、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其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GATS及其两个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金融服务协议》。这些法律文件在我国加入WTO前均已生效。
  (一)GATS规定了调整服务贸易的一般性规范
  1、一般义务和原则(general obligations and disciplines)
  GATS第二部分规定了各成员的一般义务和原则,主要有:
  (1)最惠国待遇
  根据GATS第2条,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向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不低于其给予其他成员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也有例外。
  (2)透明度
  根据GATS第3条,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地、最迟于其生效时,公布所有关于或影响GATS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或以其他方式使此类信息可公开获取。
  (3)支付和转移(payments and transfers)
  根据GATS第11条,除保障国际收支限制外,一成员不得限制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收支。同时,GATS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在《基金组织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4)保障国际收支限制
  根据GATS第12条,一成员如发生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的严重困难或其威胁,可对其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包括与此类承诺有关的交易的支付和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
  2、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
  GATS第三部分对各成员在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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