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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WTO争端解决的问题[1]--印尼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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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笔者认为,律师可以在两个方面参加WTO的争端解决。一、协助企业准备材料,要求本国政府提起争端解决程序。WTO的成员虽然都是政府,但其争端解决常常来自企业在国际商业中遇到的问题,例如企业出口受到了外国的歧视待遇。为了使政府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利益,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外国违反WTO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无疑需要律师的协助。二、协助政府在WTO中解决争端。政府在WTO中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而WTO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一套非常严密的法律程序,在陈述、辩论、推理和举证等方面有高度的法律技巧,显然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本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发展中国家参加WTO争端解决程序,需要律师的参与。
  [2] WTO文件:WT/DS54/R, WT/DS55/R, WT/DS59/R, WT/DS64/R, 1998年7月2日。
  [3] 印尼援引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第五次报告”。该报告说明,派团参加国际组织及其会议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其代表团成员,因为国际组织的专门机构常常处理高度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受过训练、有经验的专家参加。而WTO争端解决程序是非常专业、复杂的程序,涉及广泛的贸易、经济和法律问题,并且有高度技术性的程序和要求。这正是国际法委员会所指的技术性问题。
  [4] 印尼列举了联合国国际法院、常设仲裁院、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没有限制成员国聘用顾问参加其代表团。只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某些程序中有一些限制。
  [5] 印尼认为,上诉机构的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专家组程序,因为WTO协定中没有任何规定限制成员决定其参加专家组会议的代表团组成的权利。
  [6] 印尼在此处还指出,在欧盟香蕉案中,专家组关于律师不能参加专家组会议的裁决未被上诉的原因,是因为代表团中有律师的国家是圣路西亚,而它是该案的第三方,不能提出上诉。作为被告的欧盟,象美国和日本一样,拥有自己强大的有WTO专业知识的法律队伍,不需要聘用律师帮忙。另外,印尼还提到,WTO的书面和口头程序是用英语进行的,这又给印尼增加了额外的困难;而如果当事方的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表达,WTO就不是一个有意义的、公平的场所。美国这样做,是一种诉讼策略,使印尼处于不利的地位。
  [7] 专家组报告在此处指出,专家组注意到,与本案不同的是,欧盟香蕉案的工作程序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只要求政府官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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