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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效力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不能同意专家组报告中的结论,即经由GATT缔约方全体和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对特定案件构成了条约法公约所指的嗣后惯例,也不同意已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所指的缔约方全体的决定。但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报告中的另一结论,即未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在GATT和WTO体制中不具法律地位,因为它们没有得到GATT缔约方全体或WTO成员的确认;但专家组仍可从未通过报告的推理中发现有用的指导。
  
  此案由于对专家组报告的效力得出了结论,因而经常被引用。人们认为,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对其他案件没有约束力,但其他专家组可以引用这些报告;未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没有法律地位,但其他专家组仍可予以参考。
  
  二、关于专家组报告的效力
  
  上诉机构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为了防止把专家组报告理解为对GATT和WTO某些条款的固定解释。规定解释是有约束力的,这可能会把“遵循先例”的原则引入WTO。
  
  但我们细读专家组报告就会发现,它并没有说通过的报告是有约束力的。相反,它认为嗣后专家组在处理相同或类似问题时对这些报告应予考虑,但不一定必须遵循其推理或结论。因此,专家组的观点是,通过的报告并没有构成协议的固定解释,而只是应予考虑的决定。
  
  上诉机构的结论说,由于这些报告创设了合法的期待,因此在相关的案件中经常为嗣后的专家组所引用;但除了对原案当事方外,这些报告是不具约束力的。事实上,上诉机构所表达的是与专家组报告同样的含义。这样的表述很象《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即司法判例只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个脚注明确地说,《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但这并没有妨碍该法院发展了一套判例法(case law),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先前判例的价值。
  
  由此看来,上诉机构的结论似乎是说,通过的报告不是有约束力的先例,即不约束嗣后专家组,但专家组对这些报告应予考虑。但实践中,当事方仍然会引用先前的报告,专家组也会继续采纳其推理,除非专家组有充分的理由不这么做。这是事实上的遵循先例。(我们在阅读专家组报告时,会发现普遍的遵循先前报告的情况。)通过的报告的影响力是很大的,可以视为“非约束性先例”(non-binding precedent)。[5]
  
  未通过的报告作用小一些,但正如专家组报告所指出的,嗣后专家组仍可以发现有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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