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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3.一些社会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
  第一、工商管理机关把关不严,使得一些既没有资金有没有场地的组织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他们进行欺诈提供了冠冕堂皇的条件。调查中发现,许多诈骗团伙手中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动辄就是上千万上百万,而实质上,账户内没有分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个企业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能够依法进行经营的资格证明。企业之间进行经济行为时,主要就是根据其营业执照来判断其主体资格的,因此,如果工商管理机关把关不严,使一些恶意诈骗者拿到营业执照,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第二、验资机构把关不严,使得一些根本没有资金的人获得了出资证明,为他们申请营业执照提供了便利。
  第三、一些企业管理机构把关不严,下属企业随意将企业发包或转包给他人,而管理机构不对承包方进行资格审查,给企图诈骗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加强对合同欺诈行为的综合治理
   为了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224条单独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167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等,可见国家治理合同欺诈的决心,这种规定对于遏制合同诈骗行为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严刑重罚能够比较彻底的根治合同诈骗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导致该违法犯罪行为出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正是这种因素的综合,才创造了适合犯罪存在的空间,换句话说,只要这种适合滋生犯罪的空间存在,仅依靠增加打击力度就无法从根本上消灭合同诈骗行为。如前所述,适合合同诈骗存在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利润巨大,这是驱使行为人愿冒犯罪之风险的最大诱因。第二,受骗者的贪婪、幼稚、自我保护意识的淡漠等因素增加了诈骗的成功率。第三,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行为的打击不力降低了该犯罪的成本。第四,社会监管的宽松为合同诈骗创造了优越的环境。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上述因素可归纳为两个方面:犯罪的成本与犯罪的收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一本万利,这是诱使合同诈骗的主要因素,也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受骗者的过错、政府的打击不力、职能部门的监管松懈、社会环境的宽松等都是影响合同欺诈成本的重要因素,它是一个变量,可以进行人为地控制。笔者认为,对合同欺诈的综合治理实质上就是通过打击和防范,人为地增加合同欺诈的成本,消灭合同欺诈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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