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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5.受害者单位内部管理不严格、有章不循、有法不依。
  一些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松散,漏洞百出,还有些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违规操作等,都给行骗者以可乘之机。如近年来一些信用社之间开展的传真汇款业务,虽然方便快捷,但由于它采用资金先于结算凭证到位的方式,使一些行骗者利用时间差大肆作案。96年10月浙江义乌警方查获的朱会华诈骗案,就是利用信用社管理上的这些漏洞先后作案19起,得逞13起,诈骗款项100多万元。
  6.受害者单位领导的素质和主要负责人的腐败、渎职
  一些企业的领导素质低下,不熟悉业务、主观武断、以言代法,还有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腐败堕落等,这些都给行骗者诈骗的得逞创造了条件。如1993年轰动全国的南京金中富公司期货诈骗案,除揪出该单位的腐败分子韩建中外,还牵连出南京市原副市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等一批腐败分子。
  (二)、社会环境因素
  行骗者也罢、受骗者也罢都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一员,他们的行为都要受到这个社会的影响,有时候,某种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对合同诈骗还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1.社会制度不完善、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成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刺激了不断增长的个人需要与社会现实条件的矛盾。在现行的社会制度下,国家还不能为每个公民提供适合其自身需要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因此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部分个人需要至上、纵欲恶劳、追求奢侈腐化的人,这种畸形的欲望在通过正当途径不能得到满足时,必然要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去猎取,于是便走上投机诈骗的道路。同时,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远未发育成熟,新旧体制仍处于转换的过程中,在宏观调控及微观管理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市场准入制度、主体认证制度还不完善,使得人们在签订合同时无法方便快捷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能力、经营状况等,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2.急功近利的浮躁社会心理因素
  祖祖辈辈受穷并受人束缚的中国人,对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致富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自由而欣喜若狂,再加上媒体对暴富者的露骨的渲染,金钱万能理念在人们的心目中迅速膨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在一些人的心目中顷刻瓦解,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开始蔓延。浮躁使人们无法静下心来从一点一滴作起,靠自己的勤劳双手发家致富,而是幻想着一夜之间成为富翁。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在骗子的身上的表现就是通过诈骗不劳而获,在一般人的身上的表现就是会有一个机会让自己一夜致富,所以当诈骗者告诉你有一个机会时,不管这个所谓的“机会”多么荒唐,急功近利者都会深信不疑。在笔者所调查的大量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中,70%以上的受害者就是这样上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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