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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当然,仅有秩序是不够的。国际安全秩序可以建立在以强凌弱的基础上,国际交往秩序的有序性可以建立在弱肉强食的基础上。秩序的内容必须是正义的。正如博登海墨先生所指出的,“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在近代国际法发展史上,曾出现一些非正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例如所谓的正统主义,保护主义,势力范围,所谓合法干预,和平封锁,以及所谓了领事裁判权,租界制度,不平等条约等等。由它们确立的秩序显然也是非正义的。二战后,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新独立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形成一股强大力量,使国际法内容受到重大影响。1954年和平共处原则和1955年万隆十项原则等的提出,和平解决国家争端原则的确立等等都体现了人们对国际秩序正义要求和不懈努力。
  那么,人类又是怎样认识到“共同意志”背后的这些秩序和正义要求的呢?自然法学派学者从强调人的角度出发,正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如前文所述,“共同意志”背后的秩序和正义要求客观存在的,但这些客观要求又是深刻的,实在法学派坚持经验主义的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因而,实在法学派学者们直观确切感受到的是意志层面的“共同意志”,而无法认识到为“共同意志”所遮掩的秩序和正义要求。自然法学派坚持理性主义精神,肯定人的认知能力,将他们已模糊意识到的秩序和正义要求抽象地表述为人的本性,人的理性。但限于当时的认识能力,同时该学派当时还肩负着与神权,神权法学的斗争任务,它无力也无暇将“理性”这一概念更为系统更为明确地表述出来,而遭受实在法学派的责难。即便如此,自然法学派将人从神那里解放出来,推崇人的理性的正确性使得其理论广泛传播开来,影响了整个欧洲甚至整个世界。笔者认为,自然法学派从强调人的角度出发,强调人基于理性而认识了到秩序和正义的要求,而将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归之于理性,在当时,甚至现在都是有其合理性,并极其积极因素。结合其当时的时代背景来考察,笔者更是感受到自然法学派者们的思想的深刻和睿智。
  至此,笔者可以就何以全出现周鲠生先生描叙的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互相有交叉,但是何时哪派占优势则是清楚的景象做个合理的解释了:国际法效力根据本身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自然法学派从强调人的角度出发,将其意识到的秩序和正义要求这一客观意义层次上的内容(即根依据)称之为人的“理性”。而实在法学派在经验的实证主义的认识论指导下,认识的了主观意义层次上的内容(直接依据),即所谓“共同意志”。于是,两派学者谁也无法完全驳倒对方的理论,因为他们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进而产生了两个学派互相批判,其发展互有交叉的景象。不同时代,不同环境的人们有不同的关注点,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各自认识到的不同层次的内容在不同的时期各自为人们所注视,从而出现了“何时哪派占优势是清楚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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