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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公民道德·法治建设

  1902年3月梁启超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将道德分为公德与私德。公德是指社会公共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可以称为公共道德、生活道德、社会道德;私德主要指道德主体内在德性,它更多地是一种个体道德而非关系道德,关于它们的厘定与区分,用梁的话来说更为确切,这就是“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7]。
  这样的区分是必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德是人对精神的追求,而公德则是这种追求对社会实际的妥协。
  在实际生活中,公德以整个社会为依托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适性和通约性,进而具有他律性,同时由于“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8]故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在道德规范和要求上的对立,而优势利益集团往往倚重其经济实力使自己的道德成为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即公德,因而公德往往表达了处于优势地位利益群体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在此意义上,公德还常常被制度化,进而成为指导日常生活的一般规范。因此,公德更多地也更明显地决定于经济的发展,并反映和作用于经济发展水平,——孔子哀叹的“礼崩乐溃”实际上起始于井田制的瓦解、私有制的兴起,西方诚实信用最早产生于地中海沿岸民族不得不进行的重复性的商品贸易;中国传统君臣间的忠义关系、尊卑间的孝慈关系反映了小农经济状况下对巩固家庭这种生产组织方式的需要,“经济变迁造成的激流不仅反映在我们的工作和家庭之中,也同样地反映在对性的态度和公共道德方面”[9],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可以说,公德状况是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尺。为了保证良好的公德状况以减少社会交往和治理的成本,政府是应该有所作为的,但这种作为并不是“建设公德”因为道德的发展不能通过颁布命令来实施,而道德本身也并不像铁路系统是一个建筑的过程,而是一个认知的过程,比如以前人们认为一夫多妾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现在我们认为那是不道德的。——所以政府对于公德最有效的作用方式就是政府本身成为严格遵守公德的楷模进而达到倡行公德的目的。
  至于私德,它更多的是靠个人的涵养修养来实现。私德在道德哲学上指的是“我应该成就什么”(to be),它注重的是完善的人格、德性如何可能,而不是“我应该做什么”(to do)即对行为的正当及合理秩序如何可能的关切。很明显,作为凝化于主体的内在人格和实有诸已的德性,私德具有私人性、自律性和自决性的特点,它是道德主体意志自由的表现。从根本上讲,私德抉择是由道德主体自己决定的,是人类天然的自治领域,因此私德较公德更易因自我定向、社会阅历、文化背景等个体的差异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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