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德·公民道德·法治建设

  由此可以想象属于“细节”的法律规则制定的单兵突进、一意孤行,在普通民众心中会有怎样的道德评价。原因显而易见,规则走得太快,已经到了所谓“后现代”,而道德却相对顽固而保守,处于“后古代”,——如果这样一种被视作“不道德”的法制被穷兵黩武地搞执行会战,或者不断地被用于严打惩治、严打群防,确保稳定大局,对于一般的实质上处于被管理者的老百姓或“人民”(在中国社会中,个人从来就没有真正享有过独立的公民地位,“人民”在中国,始终只是一个体现被治者群体的概念[4])而言,恐怕就不仅仅是一个评价问题了。
  到了现实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一幅这样的图景:一方面,以社会普遍腐败和信用缺失为特征的诸如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损公肥私,欺骗欺诈,以权谋私等现象的道德失序、失范严惩地损害着社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一提起法治,最津津乐道的莫过于建立了一套大而全的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0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政府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法规”,而对法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效以及司法腐败、法律公信力极低的现实却闭口不谈,仿佛“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只是一门研究如何移植编译法律的制法学,甚至没有注意到与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单极化截然不符的法律多极化会带来怎样的危害,——企图依靠手中的强力推行一套本身缺乏德性的律令而建立对自己信仰的作法与法治建设的目标南辕北辙、背道而弛!
  二
  但是,毫无疑问,厉行法治建立民主政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里更多地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践决定意识来说的,并且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以住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5],然而,制度与道德能否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同步发展,道德的内容是否一定地决定于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先从“道德是什么”说起。
  所谓“道德”,《说文解字》云:“所行,道也。”段玉裁注:“毛传每云行道也,道者人所行,故亦谓之行。道之引伸为道理,亦为引道。”从词源看,道的初始含义是路,人在路上行走,路须是通达各方的,所以通达乃是道之根本含义。“德”者“得”也。被“得者”为何,乃“道”也,故“德者”,“得道也”。
  由此,可以说道德指的是主体间的人性化要求,以及人们对这一要求的体认和践行[6],通俗地说,也就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回答三个问题:我应该做什么(to do),我应该成就什么(to be)以及人应该如何生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