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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集团的层级性分析

  第六层次是政府之间或有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经济发展论坛。APEC的发展历史及前景证明了一个开放性的松散的区域组织对于区内各国经济的发展虽然不能发挥直接的促进作用,但仍对于协调区内关系,就重大问题达成共识以稳定区内和平、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和富有成效的积极影响。
  之所以将这一类型置于更高的层次,是因为我们认为虽然形式松散、缺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议和具有承接国家让渡的权力的固定的机构,但这类区域集团已经实现了以达成共识,协调行动等诸多建立经济同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其涉及的领域也从单纯的经济空间扩展到包括政治、军事、外交的等各个方面,开放性的组织形式下囊括了经济同盟所具有的大多数内容,这对于促进区内政治、经济的全面发展是有利的,并且不排除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通过协议的方式构建固定的,掌握实际权力的组织体系,从而一跃成为经济同盟的可能,因此,应重视和积极发展这类一体化组织,同时也应注重提高本国在这类组织中的威信。
  第七层次是经济同盟。欧盟的建立是让每一个致力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人赞叹不已,尽管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缺陷和隐患, 但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除了地区上的局限性外,这种类型已经甚至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自由化限度,从而一方面对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其成员国的不断增多,而对世界贸易组织构成威胁,甚至脱离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另起炉灶。
  二、对“七分法”的若干补充。
  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划分并不仅仅是采取一定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并依次排列后得出的,我们所称的“七分法”,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层级性是灵活多样的,并且不存在必然的由低到高的递进顺序,因而“七分法”下得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层次性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七个层次的区域一体化模式是不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的,可以通过经济交往的深化,而由较低的层次过渡到较高的层次,并且过渡可以是跳跃性的。这种跳跃式的发展在实践中是存在的。就欧盟而言,其中的一些国家,例如原属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的瑞士、芬兰和奥地利等国家就跳过了共同市场等不全面的经济一体化模式,而直接被纳入了欧盟的版图。
  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是与国与国之间、国与地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相协调适应的。有些经济体之间经济交往层次浅,互补性不强,或者由于本身政治、经济体制的结构不完善而属于相对较封闭的状态,因而即便组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出于某种目的,例如政治、民族等方面的考虑,是可能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也相对缓慢,甚至不发展。例如由16国组成的西非经济共同体虽然成立于1975年,但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并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入,西非经济共同体的大部分成员国仍属于被全球化“边缘化”了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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