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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集团的层级性分析

  第三层次是专业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例如可以在诸如金融、贸易、知识产权、农业合作等领域实现,并逐步向相关领域展开。去年底,亚洲13国签署的《货币互换协定》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类专业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仅以一个或几个相关领域的自由化、便利化为目标,也就是说,并不谋求在涉及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的诸多领域均达成自由便利协议。涉及的领域越少,就越容易就某一问题达成协议,也就越容易形成稳定的,良性发展的区内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亚洲各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条件下,这类专业化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更显现出其灵活务实的优点。当然,上述以“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在金融领域的区域经济联合,在传统的六分法中亦属于较低层次,完全可以由各国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一套固定的组织协调部门和规范制度,理论上存在一个误解,即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参与者应为国家或地区。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都只是在以国家或地区的名义下沟通协调了各相关部门的具体事项,因此,以国家或地区的身份加入,还是以某一职能部门的身份加入,就区域进组织的建立与运转而言,并不存在重大区别。
  第四层次是经济、政治目标并存的区域经济集团,这一类型的区域经济集团对正处于从民族分裂走向最终统一的韩国和朝鲜,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是非常适用,也是值得重视和利用的。之所以单列出这一层次,是因为其既不同于第三层次的专业性区域经济一体化,而是综合性、全方位的、深层次的、多角度的经济联合体,也不同于即将论述到的第五层次的综合性的区域经济集团,而是主要基于政治上的目标考虑的,而经济体之间的利益上的得失则退居次要的地位,因此在这类区域经济集团中,如何促进地区之间的紧张状况随着经济交往的深入而日渐消融,最终达成谅解而实现民族统一凸现出其重要的战略价值。
  第五层次是综合性的区域经济集团。我们对这类区域集团的界定是以促进国家或地区之间经济交往的便利和低成本为主要目标的,在相关领域确立了基本规则和制度的,并设立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传统分法中的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共同体和经济同盟均属于这一层次。这一层次的区域经济集团的特殊性在于:首先,它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有独立的机关发挥运作和管理的职能;其次,集团涵盖的领域广泛,同时也牵涉到个领域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分配;第三,很少有政治因素的干扰,可以是临时性的组织,也可以是长期发挥作用,并可以过渡到更高层次的一体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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