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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开示制度与司法公正

  2.法制环境。(1)证据开示制度是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法比较完备的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运作情况也较好。因此,要使证据开示制度更加顺利的运转,就必须指定完备的证据法则。(2)如前所述,由于证据开示制度主要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审前进行,因此当事人和律师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另外,为了防止证据开示制度被滥用,还要求当事人和律师具有高度的诚实信用。
  基于上述思考,根据我国目前法制环境和民事司法运行环境,笔者对构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改革我国目前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前准备活动,确立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的主导地位,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主张,收集和交换证据,确定争点。法官仅仅作为组织者,对当事人和律师的证据开示活动不予干预,但可以限期交换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
  2.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保障证据开示制度顺畅、有效的运转。包括改革《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制定相应的制裁性规范,以对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人员进行制裁;制定相应的保护证人的法律规范,以保证证人不受不诚实信用的当事人和律师的影响。
  四、 结语
  近年来,我国推行了一系列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中心,以强化庭审功能、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合议庭职权为内容的全面的审判方式改革。其中不少法院尝试了“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但这种程序设计限制了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进行举证,不仅有失公正,而且还会使一些本有可能和解的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降低了诉讼效率。而证据开示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上明显优于“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证据开示制度能够有效的促进和解,符合中国人“以和为贵”的诉讼观念,可以为人们理解和接受。在理论界,学者们也逐渐意识到证据开示制度的优越性,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可见,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是可能的、必要的,对它的构建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作法,并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以实现司法公正。
  注释:
  ①
  王亚新:《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② 同①
  ③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27页
  ④
  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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