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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开示制度与司法公正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证据开示制度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收集掌握证据的机会,促进发现事实真相,不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体现了司法公正。
  (1) 证据开示制度在保障实体公正方面的价值
  实体公正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立法者对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分配;二是指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诉讼法上的实体公正通常指后者,即裁判结果公正。③衡量这一公正的标准有二: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④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争执事实的再现必须通过当事人和法官的证据活动来完成。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等活动对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具有重要作用。证据开示制度使当事人能直接向对方或其他人获取证据,加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使双方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及辩论等攻击防御活动中能够提供充实的材料,从而使法官在此基础上经短时间的集中审理后就争议的事实作出的最终判断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的真实。同时,证据开示制度赋予当事人获取只有对方才能接近的证据这一能力,可以有效的防止突然袭击,有利于发现真实。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追求“实事求是”的审判理念之下,证据何时提出是当事人的权利,证据开示程序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必须向对方公开自己已掌握的证据资料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而事实上,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再现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这一局限性决定了再科学、再公正的程序也不可能完全真实地再现冲突事实,而只能提供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手段。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隐瞒已掌握的对对方不利的证据,而在开庭时突然提出,使对方措手不及,失去准备辩论的机会,无法提出事实上存在的反证,从而无法揭露事实真相。美国大法官特雷勒曾经说过:“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突袭中。”⑤
  (2) 证据开示制度在保障程序公正方面的价值
  与实体公正一样,程序公正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设计符合公正的价值目标;二是公正的程序规范得到完全适用,它必须以前者为前提⑥。一般而言,公正的程序必须具有下列属性:公开性、民主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公正的程序必须具有公开性。这里的“公开”是指诉讼全过程的公开,证据开示也是其中之一,即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相互公开、相互告知,以使当事人可以预见行为的法律效果,也能对别人的法律行为采取相应的对策。隐藏己方已有的证据作为秘密武器以在法庭上向对方突然袭击的做法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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