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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开示制度与司法公正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
  证据开示制度自形成以来,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并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美国自设置证据开示制度后,该程序一方面表现出其惊人的诉讼效果,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因开示程序被滥用,造成诉讼拖延,诉讼成本持续攀升,严重影响了诉讼机制的运行。为此,80年代以来,美国对证据开示程序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改革,主要增加了主动开示(discloure)和对使用方法的次数等进行限制的条文,并加大了法官介入的力度。但总的来说,证据开示的范围呈趋大向。
  在英国,证据开示制度在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年《郡法院规则》制订时才发展完善。20世纪80、90年代,英国加大了民事诉讼改革的力度,在《民事诉讼规则》中设置了一套详尽而具操作性的证据开示规则,将开示分为标准开示和特别开示两种,限定在迅速程序中只能进行标准开示。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开庭审理不同于英美法系在诉讼中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审理的特点,因此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准备”而无“准备程序”。近若干年来,通过法官、律师在实务上的改革实验和立法的修改,德、日两国已建立起包含着正式准备程序的审理结构。其中《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类似证据开示制度的庭前证据交换程序,规定在开庭前法官可以采用口头辩论或交换书证两种方式进行准备,当事人在开庭前未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法官可根据情况不予采纳。日本则在1990年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中大量借鉴了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二、 证据开示制度与司法公正
  公正或正义(justice)
  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或含义。因此,对它的评判标准也应具有多面性。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准备程序的一个部分,既能促进发现真实、防止突然袭击,又能确保庭审活动集中、顺畅的进行,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益两个方面体现了司法公正。但是,证据开示制度在实现其立法目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公正。下面本文就从证据开示制度对司法公正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的影响进行阐述。
  (一) 证据开示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价值
  从证据开示制度设置的目的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目标可以归结为追求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证据开示制度也正是从这两方面体现了司法公正。
  1. 证据开示制度在保障诉讼公正方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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