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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索沃危机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

  3.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与联合国宪章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之例外
  无需赘言,宪章对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禁止应该说是全面的,只存在两种例外:一是宪章第51条规定的国家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46]二是安理会得依宪章第7章的规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这也是它的基本职责之一)而使用武力。[47]这里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北约对科索沃的军事行动是否属于自卫?第二,如果不是,那么,这是否可以解释为依宪章48条2项在安理会授权下的武力干涉?下面先对事实作一个简要回顾。
  “科索沃:一条细红线”[48]
  科索沃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于1998年初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8年3月31日,安理会根据第7章通过了1160号决议,采取了宪章第42条规定的措施——对冲突双方实行了强制性的武器禁运,并强调,“和平解决科索沃局势若无建设性进展,将导致考虑其他办法”。不久,局势迅速恶化,大量平民在双方的战火中伤亡,成千上万的百姓逃离家园。1998年4月,南联盟受到新的制裁;6月,联合国秘书长向北约咨询了安理会对科索沃实行军事干涉的必要性。1998年7月,安理会通过了1199号决议,断定科索沃局势已构成了“对该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在10月24日通过的1203号决议中又再次强调,科索沃的局势构成了对该地区和平与安全的持续威胁),认为应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其他[49]办法以恢复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里,很明显(至少)俄罗斯会对任何授权在南联盟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安理会决议投否决票。[50]这样,北约未寻求安理会明确授权的原因也就不难理解。既使是在冷战结束后,地理和政治上的原因使得常任理事国之间要想就军事行动达成一致实在过于艰难。显然,北约认为不去请求授权总比其请求被否决要好,否则很可能意味着它将被局限于通过错综复杂的外交途径解决危机,而采取军事行动则会在政治上更加困难。从而,北约的成员国此时纷纷表示,如果南联盟仍不遵守安理会决议,北约将采取军事行动;而其行动的主要法律根据便是人道主义干涉,同时北约也努力使该行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便获得更多的合法性。[51]
  1999年1月28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52]在北大西洋会议上的发言中表明了他对北约在科索沃所采取的行动的支持与赞赏。他表示,以北约为首、由联合国委托的使命的成功,是未来行动的一个典范。(The success of the NATO-led mission operation under a United Nations mandate is surely a model for future endeavors…)在随后的一次于布鲁塞尔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被问及对南联盟的军事干涉的先决条件时,安南表示,“通常情况下需要一个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Normally a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is required”.)[53]4月7日(北约对南联盟进行轰炸的初期[54])安南在日内瓦对人权委员会发表讲话,当提及由于南联盟军队对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人民的暴行而引起的“全世界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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