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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索沃危机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

  联合国宪章2条4项与上述宪章的两大宗旨皆密切相关。宪章第二条规定: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41]
  该条无疑是禁止战争的,问题是,这种对“使用威胁或武力”的禁止,是否也表明了宪章对UI持否定态度?认为宪章2(4)允许人道主义干涉的主要理由大概有2点:第一、宪章的目的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保护人权,该条所禁止的仅是以武力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而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是要寻求他国的领土变更,也不是以挑战被干涉国的政治独立为目的。因而,人道主义干涉并非与宪章宗旨相悖,恰恰相反,它不仅与联合国的目的一致,更是与宪章的最基础、最具先决性的条款相符,在许多情形下还深化了联合国的主要目的。[42]认为宪章2条4项禁止人道主义干涉是对该条僵化、机械的解释。第二、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联合国才有能力扮演起一个国际执行者的角色;在大多数情形中,不同的公共制度、相互冲突的利益,会阻碍任何行动。一个理智、现实的对宪章的解释必须得出结论,认为2条4项只是在联合国能够担当起执行者的任务时才禁止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而在缺乏集体行动时,该条允许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
  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主张,这种对宪章的解释过于灵活,是一种目的论的解释方法,缺乏实在法上的依据,也没有国家实践作为基础。[43]
  从以上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中可以看出,分歧主要是源于不同的解释方法,当然,还有解释方法背后的价值取向。第一种意见,即对联合国宪章采扩大解释的方法从而使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有一个无法绕过的暗礁:如果对一个国家采取武力行动、实施“空中打击”都不算是侵害一国的领土完整的话,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侵害领土完整呢?[44]再有,法律或许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法律毕竟不是、也不能等同于道德本身。当一个法律规范不能满足我们崇高的道德感时,便对法律规范作任意解释,这似乎也不符合法治的要求。诚然,当代社会尚不是法治社会,但我们的目的难道不是建立法治社会吗?
  但是——又一个“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Never say never”又一次得到应验。尽管对宪章2条4项的解释不能得出联合国宪章允许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结论,它毕竟没有明确宣布这种行为为非法。禁止武力的原则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最后结论[45]。相反,我们应当就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个案进行仔细考察:衡量其非法性与具体环境,以及干涉者为使其行为合法化所做的努力。这些考量不仅会影响我们对该个案的道德判断,还会影响到对它的法律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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