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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索沃危机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

  至少在目前,我们还很难期望联合国的行动在实质上具备多大的有效性。禁止单方面行动,必须以一个强有力的联合国为前提;而这就需要联合国把注意力转移到加强其对此类情形的应对力上面去。可以想象这将有多大困难,比如缺乏常设国际力量,以及否决权的滥用等等,而这些问题不解决,由联合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只能停留在学者的论述之中。
  二.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一个实在法上的考察
  依照Reisman所提出的合法性的标准,判断某一单方面行为是否合法,要考虑:1.在有关法律系统中是否有合法的单方面行动之存在可能性;2.如果有,再考虑该具体行动是否符合了合法行为的本质要件。因而,一个合法的单方面行动,需要具备:1.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采取单方面行动;2.该单方面行动的环境是适当的;3.尽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单方面行动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本质要求。[33]
  1.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
  或许可以说,人道主义干涉正在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国际习惯法的性质,[34]但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我们不得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是一种基于权利的干涉;任何单方面的干涉,既使是出于重要的人道主义目的,也是很难证明其有实在法上的依据的。首先,人道主义干涉不是当代的国际习惯法[35];其次,它也不是国际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最后,它可能破坏本以十分脆弱的国际安全体系。[36]
  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但是”——不论是从国际法的原则,还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解读中,都可以看出,禁止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意味着在当今国际社会的价值体系中,被干涉国的主权可以凌驾于其公民的人权之上,更不是说国家可以无视其公民的免于遭受种族屠杀等大规模反人类罪行的权利。
  2.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与联合国宪章第2条4项“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
  对于北约在科索沃的军事行动,最大的一点争议恐怕是涉及到宪章第2条4项中对“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禁止。
  宪章的两大宗旨,一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一是提倡和保护人权。对后者尚有争议[37],因为根据宪章第一条中的表述,似乎保护人权的重要性不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38]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到联合国宪章订立时的社会背景;law-in-books固然重要,但law-in-action才是实际生活中真正有效的法。在宪章订立后的40多年中,世界经历了冷战、东欧巨变和苏联解体;人权运动一浪高过一浪,人类终于认识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39]并且,反思两次世界大战,难道它们不都是从一国实行独裁统治、践踏基本人权开始?难道还不应认为,“尊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已不再是仅仅为了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惨不堪言之战祸”的手段[40],而是上升到了与后者同等重要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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