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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索沃危机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

  1. 非组织且非科层制的基本构造(A Unorganized and Non-Hierarchical Constitutive Structures)
  在一个缺乏科层制机构来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法体系中,单方面行动成为制作决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单方性”本身,则并非是判断行为正当与否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法体系的参与者可能会谴责这种缺乏决策机构的状态、甚至会试图创建这种机构,但是在一个有效的科层制机构正常运转之前,单方面行动就是一种正当的决定制作方式。
  这种基本构造有着很大缺陷。即便不考虑效率问题,它还可能引起严重的政治哲学危机。如果存在明确的规范,以“非组织性”(unorganized)的评判方式来判断单方面行动的正当性,可能会是有效的;然而,由其本性所决定,这种“非组织且非科层制的基本构造”不可避免地会表现为弱肉强食的权力进程。
  2.无效的基本构造
  许多国家的政治法律体系只具有字面意义:它们往往包裹着华丽的纸上宪法,以及相应的纸上机构和精致复杂的法律程序;这一切精美的外表,也正是这些政治法律体系的主旨所在。然而,那些美丽的法律和机构并没有真正的权力;决策实际上是由“影子程序”作出的。这些“影子程序”可能并非与正式的“法律”体系完全不相容,但作为其运行平台的价值体系却迥然有异。在某些情形,正式体系也可能作出实际决策,并且局外人还可能以为这些决策就是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然而一个圈内人(懂得“操作密码”的操作者)却很清楚的知道,如果不是已经得到实际权力的认同,想从正式程序那里去寻求决策是徒劳无益的。
  不幸的是,这种无效的政治法律体系却充斥于我们的世界,以至于很难说这是“异常”现象。最早的例子大概要属汉穆拉比法典——一部异常精美却又从未真正付诸实践的法典。
  3.有效但有限的基本构造
  某些法体系只是部分有效,有时是因为缺乏政治权力与权威之间的协调,有时又可能是由于权威之手伸得过长,超出了它的控制范围。一般来说,法的无效,与其说是因为法律制定上的失败或是法律运行中的失误,不如说是一个策略,以调和那些不同阶层、不同利益团体之间互不相容的要求——一方面,在法律上承认其要求的有效,另一方面,却又同时保证了这些法律的许诺永远不会得以兑现。在另一些情形下,法的无效不是因为设计上有意犯的“错误”,而是因为一些预料之外的特殊压力对法体系的抑制。
  许多法体系为单方面行动留有余地,以处理那些虽然法有明文规定、却缺乏有效权力将其付诸实施的情况。在现代国际法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所谓的自卫权。在联合国宪章实施并禁止武力之前,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什么自卫的权利;国家曾经有权发动战争,不论是为了保卫已有权利抑或是出于扩张权利的目的,因而一种自卫的“权利”是毫无必要和多余的。
  4.完全有效的基本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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