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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索沃危机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

从科索沃危机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


孙宇


【全文】
  提要:本文结合北约在科索沃的军事行动,讨论了(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认为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在现有国际法体系中,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却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在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与违反国际法的行动之间,只隔着“一条细红线”,因而需加以严格限制。
 
  随着北约对科索沃的人道主义危机采取单方面军事行动,颇有争议的人道主义干涉再次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北约的行动究竟是单方面行动,抑或是如它所宣称的那样,是“集体行动”?北约所主张的人道主义干涉,是确有实在法上的根据,还是仅仅存在于一些学者和政治家的理念之中?还有,对这种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如何加以规制,防止它退化为大国霸权的幌子?本文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讨论,并试图予以解答。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
  首先要明确的是“干涉”的概念。一般的,对干涉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干涉,是指“一国对另一国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国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2]而广义的“干涉”则泛指一切干预行为,包括劝告、抗议等和平手段。[3]本文采狭义理解,认为使用说服、劝告、斡旋、调停等方式不是干涉;只有在介入国以专断的夹持权威的方式,强使被干预国接受其意见,或对它施加压力,甚至以“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强迫时,才构成国际法所指的干涉。[4]
  这样可以明确,本文中所讨论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5]其他国家以人道主义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干涉。其特点是:1.以人道主义为主要目的,至少须正式宣称以人道主义为由。这样,美国对越南、坦桑尼亚对乌干达的干涉,虽然有人道主义因素,但官方并未正式以此为由,因而不包括在内。2.须未经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否则是符合国际法的“在请求下的援助”[6])。3.人道主义干涉须为强制或专断的,不包括有条约作为基础的干涉,从而排除土耳其于1963-1965年和1974年对塞浦路斯的干涉,因为该干涉虽以人道主义为由,但土耳其却基于1959年“塞浦路斯保证条约”而享有了干涉的权利。[7]
  在讨论人道主义干涉时,还需要:1.区分人道主义干涉与人道主义援助。后者须由红十字会进行,或依照红十字会的原则进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反对不适用于人道主义援助;既使是在国内冲突的情况下,只要援助对冲突各方并无歧视,就不构成干涉[8]。2.区分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即一国对其在国外受非法待遇的公民加以保护的权利)的行为。[9]将这种保护本国国民的权利与人道主义干涉区分,是因为对后者的合法性的争议较大,如果混淆,会损害国家保护其公民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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